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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修订的学习理解与思考(三)

化审评制度,鼓励和引导创新

《药品管理法》第二章为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引导药品研发和创新方向,重点巩固2015年以来的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很多新制度写入法条,同时也有对审评审批程序的突破性优化。

1.支持“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品研发和创新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设定战略目标,到2030年中国跨入制药强国行列。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品研发从明确或特殊疗效、新的治疗机理、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角度进行界定,体现鼓励从基础医学源头的临床转化创新,是从模仿性创新向鼓励源头性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政策转变。

源头创新需要一个从临床发现,到药品的转化过程。要研究病,研究患者,把发病机理和治疗机理研究明白了,才能转化为药品的原始创新。

2.支持特定领域的药品研发和创新

严重危及生命疾病或者罕见病均属于尚未满足临床需求的疾病治疗领域,也是研发创新投入高、风险高的领域。

罕见病和儿童用药还存在受试者数量、伦理等挑战。儿童药的鼓励方向是儿童适宜品种、规格、剂型研发。

第十六条【激励原始创新】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推动药品技术进步。

【中药评价体系创新】国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

【儿童用药激励】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3.鼓励短缺药品研制和生产短缺药品研制和生产

第九十六条【短缺药品优先审评】 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4.思考:支持和鼓励研发创新的路径是什么

首先,是国家支持;第二,是优先审评审批;第三,创新评价方法(中药)这三项措施中,每一项都那么关键,最关键的是国家政策的整合性鼓励措施。

第一,国家支持

仔细想想,每种鼓励的药品都有不同的创新障碍。

以罕见病为例,临床试验设计和受试者招募是一个障碍,研发投入高而且上市后不能收回投资是第二个障碍。对罕见病激励的制度设计还应该多种举措并行,才能真正促进罕见病研发,在发达国家罕见病激励中包括罕见病疗法资格认定、临床试验费用补助、申请费用减免、上市后的市场独占等等系列措施,可以保证研发者在任何阶段的投入都不会白搭,即使临床试验失败了也能获得一定的补偿,才能让研发者真正愿意去做罕见病研发。罕见病用药全程激励不仅可以激励大企业去做,也可以吸引小企业愿意研发。

国际上,罕见病用药界定已经随着精准医学的发展有所转变,对疾病的基因组学、蛋白组学检测基础上的分类会使患者群体细分,产生组学意义上的新的罕见病界定,如对某种疗法无效的特定基因型罕见病治疗药品,我国仍需在罕见病界定方面进行适当调整,逐步改变以往确定罕见病名称的传统分类方法。罕见病用药需要把患者聚集起来,建立患者社区(COMMUNITY),才有可能进行患者登记,才能对罕见病进行研究,研究发病机理,研究自然疾病史,便于招募患者,在激励罕见病原始创新方面,我国还有很多配套的制度要建立。

以儿童用药为例,儿童用药为什么少?儿童需要便于儿童服用的剂型,如刻痕片、口服液等便于拆分的剂型和适宜的规格,另一方面,成人用药如果用于儿童,需要儿童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制约儿童用药研发积极性的最大的问题是临床试验受试者招募困难,伦理挑战,另外,儿童用药研发后是否能得到市场保护?如果一家做了前期研发投入,其他企业可以搭便车,研发单位就不会有动力去做儿科用药临床试验。最后,儿童用药到底要鼓励什么,市场上感冒、咳嗽的都有大量儿童用药,还需要鼓励吗?这又回到一个基本原则,鼓励尚未满足治疗需求的或者与已有疗法相比有优势的产品。

第二,优先审评通道设计。

目前,优先审评是既是一个审评程序,也是一种激励机制。优先不仅是排队不同(两队:一对是普通通道,另一队是优先通道),未来还要使用监管科学工具、标准和评价方法的创新来对优先的机制进行区分。因为排队优先仍然是末端激励,而监管科学工具、标准、方法的创新才是前端和中端激励,可以缩短临床试验的时间,节约临床试验的成本,但并不降低风险获益评价标准,或者即使有限的实质性证据下附条件批准,再用上市后确证性证据(包括真实世界证据)进行累积性补充评价也是可行的。

未来,优先审评通道还应该建一条“超高速”通道,这条通道的加速机制(发动机)变了,是用监管科学驱动的“发动机”,如果说原来的优先审评是“高速公路”,那这条超高速通道应该是“空中航线”,这是一条挽救生命的通道,配套法规文件应该让这条生命通道更加清晰可见。

在某种程度上,附条件批准程序可以作为“空中航线”的一个载体。但其中的评价标准应该配套文件中清晰设计。

第二十六条【附条件批准】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

第三,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用西药的标准评价中药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中药研发因为与西医的理论体系不同却用相同的尺子衡量而走入死胡同,创新艰难,证据效力不容易得到国际认可。中医理论指导中药研发,与时俱进把现代医学与传统医学相结合不失为解决路径。

研究美欧的监管科学进展,发现美国对化药和生物药的评价标准也在发生改变,主要进展在于诊断技术和评价工具的进步。

一方面,现代医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的飞跃是在基因、蛋白等检测技术快速发展之后,患者被精准诊断,精准诊断技术基本不受医生个人经验和能力的限制。

另一方面,用一些生物标志物和替代终点来评价安全性和有效性,也开发了一系列患者体验报告评价工具,用于生命质量改善的评价。

患者体验报告评价工具可以弥补临床评价指标正向,而患者自我感知不好,甚至最后病似乎“治好了”,但人不行了的问题。这种患者报告结果等创新工具很切合中药疗效评价的整体性思路。可以说,中药治疗最大的障碍也是诊断的复杂性,评价的科学性。

按中医“望问切问”的诊断方法,需要大量依靠医生个人的判断,未来能否按中医理论把中医诊断技术现代化,用现代科技直观的显示出脉象、湿邪等病症,再加上中药功效评价工具的创新,到那时中药的创新真的就能实现了。试想,西医理论在不断进步,但中医理论一直以来则以传承为主,现代科技很难融入,任何科学体系都应该是开放的,只有开放的体系才能进步。这都遵循原始创新的逻辑,中药创新还是得研究中医的“病症”,得研究“患者”,才能建立中药的独特评价体系。


       文章来源:蒲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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