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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MP*第一百一十六条: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与欧盟GMP规定完全相同。
“独立复核”在这里应该指有一个独立的操作步骤,具体如何复核,在GMP中未提供明确要求。
我个人是从两种情况下来理解的:
①有称量室,在称量时复核;
②无单独称量室,配液前称量,复核。
第一种情况要在使用前(投料时)再次复核,复核形式可采用复核包装完整性和标有领用数量的标签内容,也可以同时增加计量方面的复核( 投料时再次称量和量取)。
第二种情况就没有其他说法了。称量复核记录设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证有可追踪性。称量是起始工序,也是关键工序,重要的是要求复核人必须在现场,对环境、仪器状态、称量操作和记录过程进行观察或检查,确认无错误即完成复核。
据许多同行讲,在国家局举办的培训班(本人从未参加过国家级培训)上,有多个老师针对第一百一十六条讲过:“称量复核是由其它有称量操作资格的人在原位或其它区域独立进行复核称量,再称一次。可以同一房间用同一秤来称”。简言之,“称量复核就是复称,即称两次”。
本人着实难以认同这样的观点,即使真是出自官方的要求,并不是培训老师的个人观点。称量是否准确主要取决于称量器具的精度和人员规范的称量操作方式这两个方面。称量复核只能核实称量人员的称量操作行为是否规范和正确,并不能解诀称量准确度的问题。称量准确度取决于称量器具前期的校准正确,如果称量器具本身精度不够,校验不准,即使经过两个人重复进行二次的规范称量操作,表面上看两次称量重现了同一一个数值,但结果照样是错误的。
我个人认为:在确保称量器具精确的前题下,称量人进行称量操作的同时,第二人在场确认所称物料正确(没有误称其他物料),同时监督称量人是否按称量操作方法规范地进行了称量,这足以认为是进行了复核。对称量是否正确的判别应掌握以下原则:因为任何量器,都有一个精度值,若量器精度是0.01,那么最后- -位的数值是估值,就算是同一个量器,同一个量值,两个人的估计都会有误差的。比如有的人估计21.03,有的人是21.05,这个是没有对错的,都可认为经复核,称量是准确的。只有当误差到了它的上一位准确值时,才可判定为称量有问题。对物料的称量,转移,还是能少尽量少。这既费体力,也会造成粉尘飞扬、液料挥发,增加了物料损失、污染或被污染的机会。
如果“称量复核就是复称,即称两次*确实是国家局的要求
请问:第二个称量时,是将第一-次称量过的物料倒回原包装中,重复再操作一-次呢?
还是找另外一个容器存放呢?如果倒回去,污染了原来桶里面的物料怎么办?
这一来一往的几次折腾,物料不会损失吗?
如果遇到容易氧化、吸潮、降解的物料,经这么长时间的几次折腾,物料质量不会受影响?
认为第二个人再重复称量一遍才算是称量复核,这既不能完全解决称量准确性的问题,也太形式主义。是件不一定对减少差错有帮助,却肯定增加了物料污染风险的傻事。
在新版的GMP实施指南,原料药部分(P165~166)“D.关键操作和第二人复核”中有这样的描述:关键操作是指对质量有较大影响,实施后就无法返回的操作。
公司应当以关键工艺参数为基础,来确定需要复核的关键操作。复核可以通过不同方式来实现,不一定非要第二人现场复核。
关键的称量,量取或分装操作,这些过程应经第二人现场复核或遵照类似的控制手段。如果没有类似控制手段,需要第二人现场复核,而不单单是事后针对记录复核。第二人复核的内容包括对操作的复核和记录的复核,操作的复核比如复核物料是否正确,投料是否准确,计算是否正确,其他的操作是否正确,记录的复核包括记录是否准确、完整。这基本是引用了Q7中的内容,也从另一倾面反拨了“称量复核就是复称,即称两次”的观点。
从新版GMP"第.二章质量管理*的“第二节质量保证中“第八条(六)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可以看出:复核,是质量保证工作中,保证质量的手段方法之一。而“第一次就把事情做好”永远都是质量工作追求的目标。质量保证并不是每项工作都要重复核实,并不是在没有把握一次性做好、有风险时,就通过增加重复操作来复核、增加人手和工作量来解决的。复核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差错,只要是能达到减少差错的做法,都应该被认可,并且要尽可能采用既符合法规又尽量简便、安全的方法,这才是关键。若“称量复核就是复称,即称两次”真是SFDA的官方要求,那就真得应验了“生命在于运动, GMP在于折腾"这句笑谈了。
称量复核是复核数据,过程还是需要再进行二次称量?
文章来源:蒲公英制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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