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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各方避“坑”大全(三)

      《指南》正文即是按照GMP的编排逻辑进行地梳理,强调了其认为有“指导”必要的内容,还比较适宜我这个搞过新版GMP的人的固化思维。但是,我没有理解为什么在《模板》中要重新排序,比如把“人员”位列其后,这可是新版GMP当年的亮点。独立列出了“质量和合规”,是强调“合规”?却把“偏差和OOS管理”、“变更控制”单列,与“质量”平行。  开篇“1.定义”对“审核”、“批”、“批记录”做出了定义。我想这是“模板”示例的表达,若有其他自行添加?但是,“审核”定义似乎不准确,个人理解“受托方也对持有人有并应当履行审核的义务和责任”,“审核”不是仅仅持有人享有的。至于“批”、“批记录”完全和GMP术语一模一样。我建议不是“与众不同”就无需“定义”。  “4.法律法规符合性”中“产品质量标准”,建议删除“产品”。 

       “5.2物料产品生产使用物料采购由X负责,应当承担供应商管理和物料的质量保证工作……”其实,不仅仅采购了就要负责,双方都要负责。前面已经明确了持有人对供应商管理的责任,这里如果由受托方负责采购,不代表供应商管理责任就完全转移到受托方。 

       “5.2物料……受托方应在本协议涉及产品的生产工艺规程中列明该产品生产所需要的物料及合格供应商目录。”注意这个与GMP要求不一样,需要增加内容。  

       “5.3生产工艺受托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批准的生产进行批记录……”这里“批准的生产”是漏了“工艺”还是“工艺规程”?或者其它? 

       “5.5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受托方应当制定产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或复验期管理程序,应该委托方审评,并经双方审核批准。”《指南》和《模板》通篇惯用“持有人”,建议此处“委托方”沿用“持有人”,前后一致。  

      “5.6生产、检验、设备记录”我的理解,《指南》和《模板》没有将设备单列,仅仅分了“生产”、“检验”两个大类,如仓储设备应归入“生产”,所以此标题为“生产、检验的设备记录”。一个标点“、”改为“的”。  

      “6.质量和合规”

      “6.1取样”建议加“取样方法(管理程序)需经双方审核批准。” 

      “6.2检验”这里又出现“中间体”,应该修订为“中间产品”。  

     “6.3批生产记录”中出现“主批记录”,这才是一个需要“定义”的词。另外还有下一句“受托方应按照批记录和GMP要求完整地记录所有的生产过程。”建议删除“批记录和”4个字,因为它也是遵守的GMP要求。   

     “6.4放行程序生产放行:受托方的质量受权人或其转受权人负责审核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等,并做出是否生产放行的决定。”“上市放行:受托方完成生产放行后,将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等提交给持有人进行最终审核,并作出是否上市放行的决定。”首先谈下,此处“放行程序”表述不严谨,因为放行很重要,所以赘述。GMP中“第二百二十八条至第二百三十条”对放行进行了要求,绝不仅仅是依靠“记录”,在此虽然用了“等”似乎囊括,但有失偏倚。特别是对于不熟悉“生产”的持有人,容易误导。另外,“上市放行”此句主语不当,应该是“受托方完成生产放行后,将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等提交给持有人进行最终审核。持有人作出是否上市放行的决定。” 

      “6.5留样”包装材料需要留样吗?

      “6.10质量争议解决……其次,受托方进行调查并出具完整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详细描述事件经过、发生原因、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等。调查报告应报请持有人审核批准。”持有人不现场参与?现场都没有看,还要批准,小心是口大锅!  “6.10质量争议解决……最后,双方根据调查报告,协商一致确定争议解决方式。仍无法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选择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估和判定,并根据第三方评判结果商定解决方式,由持有人决定产品的最终处理结果。”我真想不到还能有什么独立第三方适宜来评判?除非持有人和受托方是一个集团……而且最终由持有人决定,总感觉“生米煮成熟饭,你看着办”。惹了事,擦屁股……轮到钱,就不好说了……大致想想,走法律途径,好像也扯不清。持有人又没有权利冻结受托方设施设备、人员、记录……”  

      “6.11文件管理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书面咨询持有人相关文件的处理方式,并依据持有人指令进行相关文件的销毁或转移。”销毁需要摄像吗?需要持有人现场监督吗? 

      “6.11文件管理应当由持有人书面批准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不要遗漏了“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质量标准”。另外“供应商档案”应该是“供应商目录”吧?  “7.偏差和OOS管理”。其实,OOT更有价值。  

       “8.变更控制”中“持有人向监管部门提交许可申请或变更备案的,……,并在取得监管部门相关审批或备案文书后,书面通知受托方。”有些需要获取审批或备案文书的事情,如涉及物料的使用,如说明书、标签,早沟通早计划。 

        “9.确认和验证受托方应制定产品的验证主计划,并报请持有人批准。”是不是应该由持有人确定上一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后,也提交一份验证主计划,然后双方商议、审批、执行。 

       “9.3清洁验证”清洁验证方案和报告应报持有人批准。  “附件2-联系信息”中“持有人工厂名称”不准确,毕竟还有研发机构,而且缺少“电话、邮箱”。  “附件3-职责”“应当通过互联网主动公开药品上市许可批准信息、药品说明书、合理用药信息等”。这个目前基本查询不到。  洋洋洒洒,咬文嚼字,也有些吹毛求疵地学习完《指南》和《模板》,感慨其内容名副其实,但是我还是建议援引GMP条款,原则性指导,点到为止。  


       文章来源: 蒲公英制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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