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 添加小助手
服务热线
13818320332
扫一扫 关注我们
全省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流程,减轻企业负担,经省局研究决定,现取消《省局关于申报黑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临床研究使用专项有关要求的通知》(黑食药监药注〔2016〕304号)申报资料中“省、部级科研立项批件、合同书或验收证明”证明性材料,其他事项仍按原文件执行。
特此通告。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
文章来源:蒲公英
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软件等,如非标注为“原创”,则相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原作者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相关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