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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企因多次生产劣药被罚
新疆药监局公开两家饮片企业生产、销售劣药甘草、秋水仙、茴芹果的行政处罚案。
对于同一违法主体被处罚后再次违反同一规定的采取了从重处罚。2019年10月份,新疆恩萨尔维吾尔医饮片药业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天仙子”被新疆药监局处罚((新)药监药罚[2019]19号)。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
第六条:“一般情况下,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按中线裁量。罚款中线为罚款最高倍数和最低倍数的平均值或罚款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七)同一违法主体被处罚后再次违反同一规定”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如下:
处罚:
对新疆麦迪森维药有限公司饮片厂违法生产、销售劣药“甘草”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50元;
2.处货值金额两倍罚款3300元。
罚没款合计4950元。
对新疆恩萨尔维吾尔医饮片药业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劣药“秋水仙、茴芹果”案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500元;
2.处货值金额两倍罚款25500元。
罚没款合计34000元。
文章来源:法默康GMP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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