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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如申请人名称发生了改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中申请人名称为变更前名称,是否仍可使用该报告
答:申请人需提供文件详细说明该变化过程,同时提供证明性资料。如仅为名称的文字性变更,仍可使用第三方报告;如申请人实质发生了改变,应提供文件证明现申请人可合法使用该报告,同时评估是否对报告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112.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能否使用冻存样本
答: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临床试验中需使用符合入组标准的病例样本进行试验,在具体样本入组时除注意病例的选择外(此部分内容见共性问题第一期18“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入组病例样本的常见问题”),还应注意样本的保存条件。原则上,临床试验样本的使用应最大可能与试剂临床使用过程中样本的状态一致,如临床使用状态为新鲜采集后检测,则应考虑使用新鲜采集的样本进行临床试验。如临床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样本保存过程(如一定条件下冻存),且说明书中样本保存条件明确了相应的样本保存条件及有效期,则临床试验中亦可纳入部分相应保存条件下的样本。无论使用新鲜采集样本还是冻存样本,均应确保入组样本的保存条件和期限符合相应产品样本保存的要求。
113.有源设备配合软件使用,设备证书明确了配用软件版本号。软件版本升级后,设备注册证的配用软件信息可否直接更新
答:配合使用软件的版本号为设备注册证中许可事项,不能在延续注册时进行变更。如果设备要配合变更后版本的软件使用,应申请注册变更,在变更注册时对配合使用的安全、有效性进行论证;如未进行变更,则设备不能配合新版本的软件使用,但仍可继续配合变更前版本的软件使用。
114.人工韧带、人工肌腱和人工腱膜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答:人工韧带用于加强自然韧带或韧带的修复,人工肌腱用于肌腱的修复,人工腱膜用于腱膜的修复。它们适用范围及预期用途不同,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不同材料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若产品组成部件(如人工韧带附件螺钉)材料不同,但作为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产品可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
115.连续血糖监测系统产品组成中的App(用户分析软件),若安卓版App完成注册,增加IOS版App时是否需要注册检测、提交临床资料
答:增加IOS版App需配合主机进行检测,并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提交IOS版App的软件研究资料。若软件功能不发生变化,仅运行环境发生变化,可不提交临床资料;否则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116.医疗器械发生变化时,何种情况需对其生物安全性进行重新评价
答:医疗器械变化,需要对其生物安全性进行重新评价的情况包括:
(1)制造产品所用材料来源或技术条件改变时;
(2)产品配方、工艺、初包装或灭菌改变时;
(3)贮存期内最终产品发生变化时,如贮存期和(或)运输条件改变时;
(4)产品用途改变时;
(5)有迹象表明产品用于人体会产生不良反应时。
117.软性角膜接触镜产品中萃取限值制定是否可以提交同类或相似产品的萃取研究报告作为依据
答:申请人应按照GB11417.3中4.4.3.1萃取试验中的要求制定萃取限值并提供依据,并推荐参考审评中心网站2016年公布的《关于接触镜类产品审评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全国医用光学和仪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光秘函字【2017】3号文件《关于GB11417《眼科光学接触镜》系列国家标准中“新材料”表述及其适用试验的解释》的相关要求。建议提交申报产品的萃取研究报告;如欲提交同类或类似产品萃取研究报告作为依据的,建议二者配方相近,例如仅染料含量存在差异的情形等;不建议对比产品的配方与申报产品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建议论证选用产品的代表性与申报产品的异同点等,可从原材料配方、产品的干重、产品的配戴周期等方面进行论述,分析其差异是否影响萃取研究的结果。最后还应注意合理制定萃取率的上限值。
118.新研制试剂的配套专用仪器尚未取得注册证,是否可以申请试剂注册
答:对于新研制体外诊断试剂及其配套专用仪器,由于分属不同的法规管理,因此需分别提交注册申请。但试剂及其专用仪器检测性能的验证和确认是密不可分的整体验证过程,因此,在试剂和仪器均已定型的情况下,并不限定试剂和其配套专用仪器的上市顺序。但试剂注册申请时,应能够确保配套仪器及检测系统定型,如使用非本企业生产的仪器,则所使用配套仪器应已作为医疗器械在中国境内上市,并能够对其在配套仪器上的性能进行全面验证和确认。
(具体可咨询当局)
119.如何考虑牙科设备相关附件的生物相容性要求
答:牙科手机、喷枪等口腔设备,临床使用过程中机头、喷头等在口内操作,可能与口腔内生理组织接触,应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申请人应描述与口腔内组织接触部分的材料,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接触的性质和时间。参照《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若企业提交了没有发生附件1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重新评价情况的声明,可不重新开展生物学评价。否则,应按照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或者YY/T0268《牙科学 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的要求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
120.延续注册时的EMC检测报告是否需与首次注册时的电气安全检测报告相关联
答:EMC检测报告关联是为了确保安规检测报告与EMC检测报告的测试样品的一致性。产品注册批准后,注册人应按照所批准内容组织开展生产,保持产品不发生变化,因此延续注册时不需要进行关联。
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产品若发生了不涉及许可事项变更的整改,注册人应依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相关的验证、确认工作,确保整改内容不影响产品安全有效。并且申请延续注册时应在“关于延续注册产品无变化声明”中声明:“产品所发生的变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注册证载明事项无变化”。
文章来源:蒲公英制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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