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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2010版GMP实施疑难问题解答(三)


1.我公司的天平、酸度计、压力表、压差计量具等均按照规定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但一些易损的,且用量大的玻璃量具由我公司自行校准,是否被认可?
答:校准是在规定条件下,确定测量、记录、控制仪器或系统的示值(尤指称量)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参照标准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系列活动。
药品GMP并未强制必须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校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第九十二条规定: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如果企业具备校准的硬件设施设备、经过培训的人员和经过验证的方法,企业完全可以进行校准工作。
应该注意的是,无论由法定机构检定还是企业自行校准,企业都应关注校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并且,对于某些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检定,企业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2.注射剂中辅料活性炭的用量,是否一定要严格称量准确投入使用?例如,依工艺处方比例按100%,95%或110%投料有影响吗?称量时是否必须要加除尘罩除尘?因为活性炭易飞扬,操作过程虽然不难,但是房间难以清洁。
答:企业应该按工艺规程中设定的投料量进行投料,该工艺规程应依据批准的注册工艺建立。如果企业认为按100%,95%或110%投料对产品质量没有影响,那么企业应该提供相应的数据证明其没有影响,并已在注册文件中被批准。否则,应按注册法规要求报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之后才能执行。
称量过程中,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粉尘的扩散,避免交叉污染。设置除尘罩也是控制尘埃扩散的一种控制措施。企业应关注捕尘设施的选择,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等,避免交叉污染的风险。

3.我公司准备异地新建一个生产厂,称量室应该设计在仓库还是在生产洁净车间内?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企业称量室的设置,在防止物料的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前提下,应可根据企业的生产流程进行设计。例如,企业由仓储部门集中配料,则可在仓库设置专门的称量室;若由生产部门从仓库领料后在生产车间称量,则宜将专门的称量室设置于生产车间。

4.激素类药品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安装中效过滤器能达到要求吗?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例如空气净化系统),并要求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其主要目的是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次才是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为防止激素类粉尘扩散至周围环境中,企业应从产品对安全环保和人员健康保护方面的影响来确定排风的过滤器级别,并应对净化处理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以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为了确保环保和安全,甚至有时更换过滤器时都需要采用密闭方式,如bag-in bag-out系统。值得注意的是,《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547-2008)9.6.3规定,青霉素类、激素类等产品生产区的排风应经高效过滤器过滤后排放。

5.在设计微生物试验室时,考虑到我公司QC占地面积较小,阳性检测和菌种传代能否在同一房间内完成?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对此没有明确的具体要求。阳性检测和菌种传代二者均属于有菌操作,建议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但应当注意,阳性检测和菌种传代的目标菌之间不应产生交叉污染,企业应当有保证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例如每次实验结束后要对操作环境以及整个实验环境进行消毒,所有与菌种有关的试验废弃物均应经灭菌处理后丢弃等。

6.药品GMP要求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这是否意味着操作人员称量或量取物料之后,复核人员必须将该物料再重复称量或量取一次?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众所周知,药品生产的称量和配料操作在整个工艺过程中至关重要,为了最大限度降低这一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等风险,要求这一操作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独立复核的目的在于保证复核操作的可控性,而不是形式上签个名,也不是机械地重复称量。
复核可以通过不同方式来实现,如:经确认的称量系统在称量时,操作人员进行核对;或者是称量过程中由操作人员大声读所称物料的相关信息,复核人员一一进行核对等等。复核人还应有称量数据记录或确认记录。复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对称量操作的复核和记录的复核,如:物料是否正确,称量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称量仪器是否经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校验,计算是否正确,称量记录是否准确、完整,打印记录的签字确认等。采取自动化方式称量所用的复核内容可能还会根据自动化的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设计复核操作程序时需考虑到可操作性,而不是形式地、机械地要求。问题中所述的再量取一次,则是有一定的机械性,可操作性也不强,反而增加污染或差错的风险。总之,企业应当结合生产设备和生产管理模式等来确定适合自身的有效的复核方式,确保所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能够避免混淆、差错,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7.我公司环境消毒所用的消毒剂更换周期目前是3个月,没有什么数据支持。请问需要做更换周期的验证吗?如果需要做验证,那么应当怎么做,从哪些角度来考虑?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洁净区进行清洁和消毒。一般情况下,所采用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多于一种。不得用紫外线消毒替代化学消毒。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耐受菌株及污染情况。”
洁净区消毒剂定期更换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产生耐受菌株,造成某一个阶段内的消毒剂消毒效果降低,可能导致洁净区微生物污染超出可接受范围。因此,评价消毒剂更换周期是否合理,主要应依据洁净区环境监测结果分析。企业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对洁净区环境进行监测,并及时进行监测数据的趋势分析,当微生物污染在可接受范围内,没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则可认为现有的消毒剂更换周期是可靠的。企业应当通过趋势分析报告或验证的方式来对洁净区消毒剂更换周期的可靠性进行评价。
如果新增加消毒剂需要确定更换周期时,应当进行验证。验证时应根据毒剂的特性、使用的目的等进行综合考虑,例如无菌制剂企业,可通过对环境监测获得的环境菌的相关信息来确定使用消毒剂的级别和种类,进而通过监测消毒后环境微生物情况来确认消毒效果。企业还可以通过对环境监测时所发现的微生物进行菌种鉴定、研究,进一步评价所采取消毒方式的科学性、有效性。

8.我公司洁净厂房每年进行的环境大消毒是采用臭氧进行,是否需要再增设甲醛熏蒸进行交替使用?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1无菌药品第四十五条规定:必要时,可采用熏蒸的方法降低洁净区内卫生死角的微生物污染,应当验证熏蒸剂的残留水平。
企业是否需要采用甲醛熏蒸和臭氧交替使用的方法进行环境大消毒,应结合自身工艺类型、品种特点、物料性质等,根据消毒效果验证和定期的环境监控数据,判断现采用的消毒方式是否充分。如有必要,应采用熏蒸的方法降低洁净区内卫生死角的微生物污染。因为甲醛熏蒸的效果要明显强于臭氧。
选择甲醛熏蒸,还应当关注甲醛的残留,是否会对产品产生交叉污染,应当考虑使用后的恢复时间和残留量。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评价后自行选择是否进行交替使用。

9.药品GMP要求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此处的重大维修是指哪些维修?是重要部件更换还是设备结构变化或其他?再确认应当做哪些内容,需要从设计确认开始,乃至IQ、OQ、PQ重新进行一遍吗?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八十一条规定: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其目的是使设备应能持续满足标准,从而保证企业的生产运行处于持续的验证状态。
设备维修中哪些是重大维修,再确认需要确认到何种程度,企业均需经过风险评估来确认。风险评估的出发点就是设备的改造和维修对原有的设备性能确认结果的影响程度。例如,某些改造涉及设备结构变化,可能影响生产操作和产品质量,则需要进行设计确认,并要针对性地进行IQ、OQ、PQ,必要时还要进行相应的工艺验证和清洁验证;如果仅仅是对某些非关键性的零部件更换(相同结构和功能),则一般不需要进行DQ,但要对新安装的部件能否达到预定的功能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是否进行相应的IQ、OQ、PQ。
总之,设备经历改造或重大维修后的再确认的深度和和广度,需要根据设备对产品的质量带来的影响而决定,企业应针对设备能否持续满足标准,是否能保证生产运行的持续验证状态进行评价,最终决定再确认的情形。

10.药品GMP要求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是不是意味着一定要清洗完毕就马上烘干?采用空调加大通风干燥方式是否符合此要求?
答:微生物在潮湿的状态下极易繁殖,已清洁的设备在清洁、干燥条件下存放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至于已清洁的生产设备是否清洗完毕后必须立即烘干,应当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干燥,药品GMP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企业可以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来使设备达到干燥状态,例如,使用压缩空气吹干等。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在清洗完毕尽快进行干燥,不能在潮湿状态下长时间存放,如果潮湿状态保持的时间过长,企业应当证明此保存时间的合理性。另外,企业在干燥措施的设计过程中应当考虑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并防止所用的干燥措施对已清洁的设备产生二次污染。 

11.化验室的仪器维修后是否要进行重新确认或验证?如HPLC更换氘灯或换电路板、修理进样器后,必须进行IQOQPQ吗?还是重新进行校准就可以了?
答:分析用的检验仪器也属于药品GMP所要求确认的范围,其维修后是否需要重新确认或验证、需要确认到何种程度,需经过风险评估来确认。风险评估的出发点就是检验仪器维修对原有的检验仪器性能确认结果的影响程度。
如果维修涉及到影响仪器检测的准确度和精密度,一般均须重新确认,甚至需要进行全面的IQOQPQ。但是,很多时候,可能仅需进行PQ,甚至还可能仅仅是进行重新校准就足够了,这需要企业根据仪器对检测结果的影响程度而决定。企业应针对检验仪器能否持续满足标准,是否能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性和稳定性而进行评价,最终决定再确认的情形。

12.自动或电子设备的校准和检查,在实际情况中会遇到一些不好拆装的设备或仪器,比如由PLC控制的温度,或由一些温度模块控制的,这一类可否用其它的比对法来进行校准或检查?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规定了校准的定义:在规定条件下,确定测量、记录、控制仪器或系统的示值(尤指称量)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参照标准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系列活动。
药品GMP对校准过程中使用计量标准器具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应当进行校准,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对如何校准,是否必须采用法定的检定规程则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要求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
校准的目的是确保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的示值准确性。如果企业采用其他的科学比对方法能够达到这一目的,也是允许的。一旦采取这种方式,企业应当将所采取的方法规范化,使其能有效判定或控制校准结果的有效性。

13.我公司准备自己对原水水质进行定期监测,但检测指标不知道如何确定,是按照饮用水的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吗?如果是这样,那我们直接使用城市自来水是否就可以不进行定期检测了?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条规定: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对原水水质定期监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制药工艺用水的质量。毋容置疑,企业使用的原水无论是地下水、地表水或市政供水,都应定期监测。如果是饮用水,其检测标准可以参照饮用水的国家标准;若原水并非饮用水,则需要企业自行制定相关标准(应当在厂房设施的DQ阶段建立而成,通过考察原水的质量进而指导纯化水制备的设计)。
同样原因,企业使用城市市政供水也应定期进行检测,从而及时发现原水水质的变化而采取应对措施,能够降低纯化水的质量风险。

14.纯化水系统和注射用水系统,用紫外线定期消毒等是否就可以了?若不行,应该用什么方法?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企业应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而没有强制要求消毒的方式方法。紫外线消毒效果的影响因素较多,如紫外线波长、强度、照射时间、水层厚度等,不易控制,可作为消毒的辅助手段。
纯化水系统和注射用水的消毒有多重方式,例如:纯化水系统可采用巴氏消毒或纯蒸汽灭菌,注射用水可采用纯蒸汽灭菌或过热水灭菌等。而紫外线仅仅是辅助的方式,可以延长消毒周期,但其效果十分有限。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设备情况以及消毒周期来确定具体的消毒和灭菌方式,并对其进行充分的验证。但一般情况下,不建议纯化水系统和注射用水系统仅仅采用紫外线定期消毒这一种方式。

15.我公司注射剂的洗烘灌联动线中隧道烘箱的高效过滤器因没有预留验证口,导致无法进行PAO(气溶胶)检测,是否有其他方法进行检测,使隧道烘箱能符合GMP的要求?
答:药品生产企业是高效过滤器的使用者,在安装之后应进行检漏测试。检漏的目的是通过检查高效过滤器及其与安装框架连接部位等处的密封性,及时发现高效过滤器本身及安装中存在的缺陷。
检漏测试有多种方法,但无论哪种方法,均须使高效过滤器的上游形成固定浓度的气溶胶或颗粒,然后在下游监测颗粒的浓度,以测试是否泄漏。企业可参照《高效空气过滤器》(GB/T 13554-2008)的要求,进行检漏的测试。

16.我公司有些异型片或丸不适宜自动机器装瓶,采用手工装瓶是否允许?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该要求并非强制要求必须采用自动包装,而是考虑了操作人员裸手接触药品所可能产生的污染。企业应针对采用手工包装的方式,采取各种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有效措施,并将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17.我们公司有一老注射液车间准备进行改造,能否用一台空调系统给不同级别区域(万级、十万级)送风?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只是要求企业最终要做到何种标准,而不是要求企业如何进行工作。如果企业有可能用一台空调系统给不同级别区域(万级、十万级)送风,经验证,能够满足药品GMP标准的要求,也是允许的。
用一台空调系统给不同级别区域(万级、十万级)送风,其成本往往高于两个系统分别送风。企业应当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从运行的角度对该空调系统进行前期设计,关键是要确保相应的洁净区域满足工艺的要求。

18.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达到警戒限度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处理。请问,警戒限度、纠偏限度的具体数值如何确定?
答:警戒限度、纠偏限度的具体数值应考虑制药用水的用途、制备过程以及制水用水循环系统的设计和运行方式,由企业评估后自己制订。
警戒限度、纠偏限度的制定依据是注射用水系统的历史运行数据,应通过统计学的方式进行制定,但绝对不能超过药品GMP要求的标准。

19.我公司为大型药品生产集团公司的一个子公司(独立法人),集团层面已对所有物料供应商进行了审计,我们子公司可否直接使用其审计结果和报告?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十章第七节对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进行了详细说明。能否直接使用集团公司的审计结果,还是要以集团公司对供应商的审计是否能够确保子公司所生产产品的质量为标准进行判断。例如,集团公司对供应商进行审计时是否包含了子公司产品对物料的特性要求、物料使用的反馈情况等内容。

20.药品生产所用物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那么,企业是否可以建立项目少于法定标准的内控标准进行每批物料的全项检查?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102条规定: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第164条还规定:物料和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当有质量标准。
对于制剂产品所用的物料而言,对于相关法规中明确要求进行全项检验的,应进行全项检验。除此之外,企业应根据物料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建立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其检验项目可能少于或多于法定标准,但质量标准整体不能低于法定标准。并且,无论如何,企业应该具备物料的质量控制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定要购买所有所需的仪器设备并培养专业的技术人员,可以在现有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寻找外部的合同检验能力。
对于原料药生产所用的物料,有一些特殊性:(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2原料药第15条规定:应当对每批物料至少做一项鉴别试验。如原料药生产企业有供应商审计系统时,供应商检验报告可以用来替代其它项目的测试。(2)应当对首次采购的最初三批物料全检合格后,方可对后续批次进行部分项目的检验,但应当定期进行全检,并与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比较。应当定期评估供应商检验报告的可靠性、准确性。(3)工艺助剂、有害或有剧毒的原料、其它特殊物料或转移到本企业另一生产场地的物料可以免检,但必须取得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且检验报告显示这些物料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还应当对其容器、标签和批号进行目检予以确认。免检应当说明理由并有正式记录。
无论如何,企业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应当能确保所用物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21.供应商确定由质量部门批准,是否必须是“最终批准”?如果是质量部同其它部门共同批准,可以吗?
答:评估和批准物料供应商是质量负责人的职责之一,是否可与其他部门共同批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未明确说明。
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从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审批。但值得注意的是,程序设计应当保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作出质量评估”和“质量管理部门应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的原则。

22.我公司注射剂的洗烘灌联动线中隧道烘箱的高效过滤器,因没有预留验证口,导致无法进行PAO(气溶胶)检测,是否有其他什么方法进行检测,使隧道烘箱能符合药品GMP的要求?
答:高效过滤器的正确安装是无菌药品质量的重要保证,应在安装后应进行检漏测试,其目的是通过检查高效过滤器及其与安装框架连接部位等处的密封性,及时发现高效过滤器本身及安装中存在的缺陷,以确保其工作状态正常。
检漏测试有多种方法,但无论哪种方法,均须使高效过滤器的上游形成固定浓度的气溶胶或颗粒,然后在下游监测颗粒的浓度,以证明是否泄漏,企业可参照《高效空气过滤器》(GB/T 13554-2008)的要求,进行检漏的测试。

23.我公司有些异型片或丸不适宜自动机器装瓶,采用手工装瓶是否允许?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37条规定:“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该要求并非强制要求必须采用自动包装,而是强调应避免操作人员裸手接触药品而导致的产品污染。
针对采用手工包装的方式,企业应采取各种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有效措施,并将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4.我公司有一个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品种已生产多年(8≤F0<12),请问如果该品种沿用注册批准的热处理条件,生产线是否也必须通过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在热处理之前的产品是否绝对不允许带菌?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一第六十一条规定:“无菌药品应当尽可能采用加热方式进行最终灭菌,最终灭菌产品中的微生物存活概率(即无菌保证水平,SAL)不得高于10-6。采用湿热灭菌方法进行最终灭菌的,通常标准灭菌时间F0值应当大于8分钟,流通蒸汽处理不属于最终灭菌。”
如按照问题的描述,这个产品应该属于最终灭菌(残存概率法)的无菌产品,采用残存概率法(8≤F0<12)灭菌,应当保证产品中灭菌后的SAL不高于10-6,不需要进行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
最终灭菌的无菌产品由于灭菌工艺的灭菌能力存在差异,企业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根据所用灭菌方法的效果确定灭菌前产品微生物污染水平的监控标准,并定期监控。必要时,还应当监控热原或细菌内毒素。”对灭菌前产品的微生物负载进行监测,以确认能够满足灭菌能力。

25.我公司生产用于PET-CT扫描用的正电子无菌药品,按照GMP要求,我公司每批药品留样数量为完成除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的两次全检量,是否意味着成品留样不必做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了?
答:产品留样是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留样的目的是按照法规要求留取样品,以备进行质量追溯和调查用,而非用来常规检验。
留样除非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一般不用来进行检验。一般情况下,留样不能破坏包装的完整性,但保存期间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6.对于30℃以下储存的产品(成品),若不采取措施,在夏天运输过程中可能会超过30℃。此类药品还需要对运输条件进行确认吗?如果需要,对这类运输条件的确认以什么方式体现合适?
答:药品的储存条件是通过稳定性考察最终确定的。为了保证药品的质量,所以其运输、储存都应该严格执行药品包装上明示的储存条件。企业在药品前期研究阶段应对其稳定性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并根据获得的相关稳定性知识对产品储存、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如产品不能够短时间耐受30℃以上的温度,那么企业应该采取措施进行监视或控制,例如可以在运输车内或产品包装箱内装入能够传导数据的温湿度监视设备,绘制药品运输过程中的时间-温湿度曲线,从而确认运输条件能否满足药品质量的要求,或采用有温度调节的运输车辆进行运输,并针对运输车辆的温湿度控制保证情况进行确认,进而保证产品质量在有效期内稳定。

27.我公司的物料管理采用电脑系统自动化管理(ERP/SAP),对于这点,在GMP中有没有明确的要求?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采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物料和生产管理的,应对计算机系统进行验证,确保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并且,计算机软件变更时应按企业的变更管理规程进行控制。
无论何种管理方式,物料管理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除上述有关要求外,采用电脑系统自动化管理(ERP/SAP)还应符合GMP有关物料管理的原则要求。

28.我公司对进厂原料的每一包装都核对标签上的物料名称、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抽样进行检验,是否可行?如核对后信息全部符合要求,则可确认为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是这样吗?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其目的是确保所用原辅料的标签不被贴错,从而导致差错的风险。
采用逐件检验的方式,还是采用逐件核对的方式,应至少考虑以下内容:
(1)生产商或供应商的类型和性质,以及他们对药品GMP的理解程度;
(2)原辅料生产商的质量保证体系;
(3)原辅料的生产条件;
(4)原辅料的性质以及所用到最终产品的性质。
如果供应商为原辅料的生产商,并对该生产商进行了审计,确认其已建立了相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能够确保单件原辅料的标签不会贴错,并且其历史上也没有贴签差错的出现,可以考虑采用核对进厂原料每一包装标签上物料名称、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来替代对每个包装逐一检验的方式。
若供应商为经销商,企业在确认生产商的质量管理体系基础上,应对经销商进行审计,确保原辅料在整个流通环节,其质量不会受到不良影响,这样也可以采用核对包装标签的方式。
但是,如果供应商为经销商,又无法知晓其生产商或者未对生产商进行审计,其贴错标签的风险会很大,不建议采用核对核对包装标签的方式。

29.我公司生产化学原料药。许多外购原辅料没有规定有效期,我公司规定没有有效期的化工生产用原辅料复验期一般为2年,第二次复验后规定下次复验期缩短为1年或使用前再复检,这符合要求吗?没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也可以吗?
答:企业可以对未规定有效期的原辅料根据其质量稳定性做出复验期的规定。对于没有有效期的化工原料,企业可根据物料的性质、储存的条件、用途和使用的历史情况来决定该物料的复验期。将复验期逐步缩短是一个很好的管理措施,尤其是对于某些不稳定的物料,例如某些生化产品或某些抗生素中间体。
复验期原则上应该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也可以根据企业对物料的使用历史经验和相关知识来确定。企业最好能对没有有效期的原辅料进行稳定性方面的考察,根据考察数据及趋势分析来确定物料的最长贮存期限和复验期,在最长贮存期限内复验合格都可以使用。

30.对于原料药生产企业,改变其原料药生产所用主要物料的供应商,是否必须进行工艺验证及稳定性考察?2008年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一)》中只要求对比评估即可。
答: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需要做工艺验证和稳定性考察。
一般情况下,主要物料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的,其对原料药的生产和质量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若其供应商发生变更,尤其是当新供应商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生产该物料时,往往会对原料药的生产工艺和所生产的原料药质量或稳定性产生影响。企业应当对此情况进行研究,宜进行工艺验证并对原料药成品进行稳定性考察,从而确定新的供应商提供的主要物料是否符合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

31.我公司之前规定的标签物料平衡为100%,但实施起来非常困难,标签物料平衡是否可规定为一个范围?
答:药品GMP并没有强制要求标签的物料平衡为100%。《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时,应当进行调查,未得出结论前,成品不得放行。这是考虑到标签进货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其数量往往无法精确确定。企业可以确定一个适当的范围,该范围应考虑标签供应商的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和企业正常包装时的标签损耗水平,可通过历史统计数据得出。在使用过程中如果超过此范围,应视为偏差。但是,离线打印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后的标签,其平衡限度应为100%。
除此之外,企业还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防止标签出现混淆、差错和流失。


32.我公司在原辅料进厂接收时未自行编制公司内部的物料批号,仍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批号,是否允许?
答:GMP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必须自行编制物料批号。企业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要有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还要有接收时设定的批号,目的是使物料有唯一性的标识。如果直接采用供应商的批号,可能会存在标识并非唯一,存在不易追溯的风险。
如果企业在原辅料进厂接收时自行编制公司内部的物料批号,仍坚持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批号,应采取额外的控制措施,确保每一批物料的唯一性,避免混淆。

33.GMP规定,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我公司使用的是ERP管理系统,是否属于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是一个什么样的系统?
答:国内药厂所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通常是ERP或SAP系统,该类计算机系统一般由多个模块组成,与企业的仓储管理其他相关的硬件和软件紧密相关,是否属于完全计算机化管理系统应通过企业对该系统的应用广度和深度来识别。
GMP的管理原则是防止混淆、差错、污染与交叉污染,这也适用于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下的物料管理过程。企业如果能够通过计算机自动管理手段(无纸化)来确保物料不出现混淆、差错的可能,则可以被视为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例如:仓储的货位管理并非依靠人工肉眼来检查,而完全靠计算机处理;物料入库、出库的识别不是依靠操作人员肉眼进行识别,而是依靠条码读取等方式进行的,则基本上属于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

34.在仓库存放的用于制剂生产的原料药已超过其有效期,经检验,仍符合质量标准,该物料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不可以。已超过有效期的原料药,即使经检验仍符合质量标准也不能继续使用。

35.我公司的标签采用的是切割式标签,在实际发放过程中采用的是称重折算方式,是否可行?
答:药品GMP没有对标签发放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只要能够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标签正确无误,企业可采取各种方式实施管理和控制。
采用称重折算方式的前提是能够准确地对标签进行计数。若标签质量均一,通过称重折算能够对标签进行准确计数,则可以采用此方式进行发放。企业应当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此进行确认。

36.应当如何确定物料的复验期,确定的物料复验期能否超过其有效期?
答:物料是指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化学药品制剂的原料是指原料药;生物制品的原料是指原材料;中药制剂的原料是指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外购中药提取物;原料药的原料是指用于原料药生产的除包装材料以外的其他物料。
对于用于化学药品制剂的原料(即原料药),其复验期不得超过其有效期。对于其他制定有有效期的物料,其复验期也不应超过有效期。对于没有规定有效期的物料,应根据物料的稳定性、储存条件以及使用的历史情况,由企业自行制定物料的复验期。


37.我公司在原辅料进厂接收时未自行编制公司内部的物料批号,仍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批号,是否允许?
答:GMP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必须自行编制物料批号。企业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要有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还要有接收时设定的批号,目的是使物料有唯一性的标识。如果直接采用供应商的批号,可能会存在标识并非唯一,存在不易追溯的风险。
如果企业在原辅料进厂接收时自行编制公司内部的物料批号,仍坚持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批号,应采取额外的控制措施,确保每一批物料的唯一性,避免混淆。

38.GMP规定,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我公司使用的是ERP管理系统,是否属于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是一个什么样的系统?
答:国内药厂所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通常是ERP或SAP系统,该类计算机系统一般由多个模块组成,与企业的仓储管理其他相关的硬件和软件紧密相关,是否属于完全计算机化管理系统应通过企业对该系统的应用广度和深度来识别。
GMP的管理原则是防止混淆、差错、污染与交叉污染,这也适用于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下的物料管理过程。企业如果能够通过计算机自动管理手段(无纸化)来确保物料不出现混淆、差错的可能,则可以被视为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例如:仓储的货位管理并非依靠人工肉眼来检查,而完全靠计算机处理;物料入库、出库的识别不是依靠操作人员肉眼进行识别,而是依靠条码读取等方式进行的,则基本上属于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

39.在仓库存放的用于制剂生产的原料药已超过其有效期,经检验,仍符合质量标准,该物料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不可以。已超过有效期的原料药,即使经检验仍符合质量标准也不能继续使用。

40.我公司的标签采用的是切割式标签,在实际发放过程中采用的是称重折算方式,是否可行?
答:药品GMP没有对标签发放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只要能够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标签正确无误,企业可采取各种方式实施管理和控制。
采用称重折算方式的前提是能够准确地对标签进行计数。若标签质量均一,通过称重折算能够对标签进行准确计数,则可以采用此方式进行发放。企业应当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此进行确认。

41.应当如何确定物料的复验期,确定的物料复验期能否超过其有效期?
答:物料是指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化学药品制剂的原料是指原料药;生物制品的原料是指原材料;中药制剂的原料是指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外购中药提取物;原料药的原料是指用于原料药生产的除包装材料以外的其他物料。
对于用于化学药品制剂的原料(即原料药),其复验期不得超过其有效期。对于其他制定有有效期的物料,其复验期也不应超过有效期。对于没有规定有效期的物料,应根据物料的稳定性、储存条件以及使用的历史情况,由企业自行制定物料的复验期。

42.我公司采用药典方法对成品进行放行检验,是否还需要按照药典附录的要求进行相关方法学的验证?检验方法的确认和验证有何区别,如何进行药典方法的方法学确认?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第二百二十三条对检验方法验证或确认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4.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
(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因此,对于按照药典进行检验的化学检验方法不需要验证,仅需要对其进行确认即可。
检验方法验证的目的是证明所采用的方法适合于相应的检测要求;而检验方法确认的目的是证明已验证的检验方法在某试验室中的实际测试条件下确实适用于该物料或产品的检验。基于此目的,检验方法的确认和验证有着很多不同。药典的检验方法的确认属于检验方法转移确认的一种,应当通过不同人员的重复试验来重点考查该方法的准确度和专属性等内容,可参考USP <1226> Verification of Compendial Procedures进行。

43.我公司主要生产滴眼剂(非最终灭菌),该剂型所用内包材(塑料滴眼剂瓶和内塞)在第三方公司经过环氧乙烷灭菌,之后到我公司内塞清洗机进行清洗,目的是除去粘在内塞上的异物,再在我公司经臭氧灭菌并干燥后用呼吸袋包扎密封。我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能被认可?滴眼剂瓶和内塞使用臭氧灭菌可以吗?
答:臭氧灭菌方法有其局限性,往往不能保证被灭菌物体的100%灭菌,通常其被作为消毒方法来使用。
企业可先对包材进行清洗,再进行环氧乙烷灭菌后使用,或采用负离子气吹的方式对经过环氧乙烷灭菌后的滴眼剂所用内包材进行清洗。总之,滴眼剂塑料内包材的最终一次灭菌不宜采用臭氧,而应当尽量采用能够穿透塑料的环氧乙烷进行。

44.滴眼剂的内包材经环氧乙烷灭菌后采用三层塑料袋包装运入生产车间,在K级清外包间除去外包装纸箱和第一层塑料袋后进入C级气锁间,在C级清外包间除去第二层塑料袋进入B级气锁间,再到内包材接收间,由内包材接收间到灌封机时再除去第三层塑料袋进入瓶子震荡器,之后进行灌封生产。这种传递方式符合新修订药品GMP的要求吗?如不符合,应如何调整?
答:这种方式是可以的,企业应当在灭菌后注意三层塑料包装材料的无菌,以及滴眼剂内包材经包装后的完整性和密封性的保持。
无论采用何种传递方式,均应当考虑如何确保所包装内包材的无菌性能,从而避免最终产品的染菌风险。

45.我公司所用注射用水循环系统周期性地采用纯蒸汽灭菌,灭菌时仅测量回水口的纯蒸汽温度,同时保持各个注射用水使用点的蒸汽能够稍微泄露,不积存冷却水,这样做是否就可以了,还是必须要寻找整个循环系统的冷点并进行确认?如果需要,那么最冷点如何确认?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企业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关记录。如果企业采用纯蒸汽对所用注射用水循环系统进行周期性灭菌,当然是可以的。
通常而言,采用纯蒸汽灭菌过程中,各使用点应不积存冷凝水,并且考虑保持整个管道的温度均匀性,灭菌过程中可采取保持使用点稍微泄露蒸汽的方式。
在对注射用水循环系统的消毒过程中,新修订药品GMP并未强制要求进行冷点寻找和确认的工作,如果进行最冷点确认,可采用表面温度计、加长热电偶导线等多种方式进行。
来源:法默康GMP咨询


       文章来源:药研技术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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