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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PFAS限制法规提案
2023年1月13日,欧盟发布了PFAS限制法规提案,该提案由丹麦、德国、荷兰、挪威和瑞典五国起草,并正式提交给ECHA。2023年2月7日,该提案在ECHA官方网站上正式发布。
从2023年3月22日开始,欧盟PFAS限制法规提案进入为期6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全球各国都可以对该提案提出意见。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ECHA科学委员会将从人类和环境风险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对该提案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最终意见,上报至欧盟委员会
欧盟PFAS限制法规提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两点:
(1)不得以物质形式在欧盟境内制造、使用或投放市场。
(2)当以物质组成成分、混合物或物品形式存在时,PFAS含量如大于等于如下限值时,不得投放到欧盟市场:①对目标PFAS进行分析时,测定出的任何PFAS含量为25ppb(聚合态PFAS除外);②对目标PFAS及预降解前体进行分析时,检测出的所有PFAS含量为250ppb(聚合态PFAS除外);③PFAS含量总和为50ppm(聚合态PFAS一并计入)。当含氟产品中氟元素含量超过50mg F/kg时,欧盟境内的生产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需根据执法机构要求提交一份含或不含PFAS的证明。
上述提案中的条款内容将在提案正式实施18个月后开始生效。也就是说,欧盟PFAS限制法规提案将在实施后有18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结束后,将正式生效。
上述提案中的条款内容对于下列3种情况是不适用的:
①符合法规(EU)528/2012 定义的生物杀灭产品的活性成分;
②符合法规(EU)1107/2009 定义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活性成分;
③符合法规(EC)726/2004、法规(EU)2019/6和指令2001/83/EC定义的人用、兽用药品的活性成分。
另外,对于以下几种情况的PFAS,过渡期可适当延长:
1、生产聚合态PFAS的聚合反应助剂,可豁免至提案实施后的6.5年,PTFE、PVDF和FKM的生产不适用本条款;
2、用于个人防护装备的纺织物,以防范法规(EU)2016/425附件I中风险类别III(a)和(c)所列明的风险,可豁免至提案实施后的13.5年;
3、用于专业火灾救援的个人防护装备的纺织物,以防范法规(EU)2016/425附件I中风险类别III(a)-(m)所列明的风险,可豁免至提案实施后的13.5年;
4、-50℃以下制冷设备中的制冷剂,可豁免至提案实施后的6.5年;
5、实验室测试与测量设备中的制冷剂,可豁免至提案实施后的13.5年;
6、冷冻离心机中的制冷剂,可豁免至提案实施后的13.5年,等等。
美国PFAS管控
2023年6月29日,美国EPA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项针对PFAS的法规管控要求。该法规旨在从源头停止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PBT)类PFAS物质的环境释放,并在进行生产活动之前消除不合理的风险。
该法规要求,EPA在审查新型PFAS和PFAS新用途时,通过预生产通知(PMN)和重要新用途通知(SNUNs),对新PFAS或现有PFAS的重大新用途进行更加有效的审查,确保这些化学物质在上市销售前已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当提交申请的物质为PFAS时,PMN或SNUN中必需包含申请人所掌握的全部已知信息,以便EPA对该物质的人体健康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确定该物质是否属于PBT类物质。如该物质(包括物质本身、代谢产物或降解产物)属于PBT类物质,那么EPA将根据暴露途径和工人暴露等信息,进行定性风险评估。尽管也可以对PBT类PFAS物质进行定量风险评估,但EPA认为,由于这类物质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因此定量风险评估仅仅是某一时间点上的“快照”,并不能真实反映它们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长期影响。如该物质不属于PBT类物质,则需按照常规化学物质评估流程进行定量风险评估。
我国PFAS法规管控
2022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该清单明确了14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其中,包括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酸氟(PFOS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HxS类)。针对这3种含氟化合物,采取的措施是禁止生产和禁止加工使用(特殊用途除外),PFHxS类氟化物还禁止进出口。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出口的要求。除非另有规定,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该清单。
2023年6月1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名录将PFOS、PFOA列入。凡进出口PFOS和PFOA的企业,需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进出口经营者应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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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实验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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