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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料专项检查开始了

4月17日,江西省药监局印发药用原辅料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检查对象:

化学原料药及药用辅料生产企业

检查内容:

1、批准工艺生产: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艺生产,生产工艺变更是否严格执行变更程序;

2、共线生产:对多品种共线生产是否开展充分风险评估,是否有有效防止多品种共线生产交叉污染的措施;

3、清洁验证:是否开展多品种清洁验证工作,清洁验证方案是否充分考虑共线产品特点,制定了合理的清洁验证方案;

4、回收液:产品母液回收、溶媒回收的相关规定及使用频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法定标准对原料药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出厂,检验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5、贴牌生产:是否存在外购中间体进行贴牌生产销售的行为;

6、出口:出口原料药是否取得《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是否按进品国技术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是否按进口国(地区)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出厂等。  

检查步骤:自查、集中检查  

1、自查摸底阶段:各化学原料药及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将产品获得关联审评以及生产情况于2020年4月底前报省局药品生产处,并按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制定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专项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风险,要进行风险评估、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整改报告,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加盖公章)报省局药品生产处。  

2、集中检查阶段省局在企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对省内化学原料药及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重大隐患进行整改。  

药品监督检查办、药品检查员中心、药品认证审评中心、樟树药品监管局,各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生产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0年药品上市后监管工作任务部署会要求,切实把好药用原辅料生产关,根据国家药监局《2020年药品上市后监管工作要点》《江西省2020年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点》,我局制定了《江西省药用原辅料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6日  

江西省药用原辅料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压实药用原辅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督促药品生产企业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关联审评审批有关要求,确保药用原辅料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规,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认真贯彻“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格药用原辅料生产管理,确保药用原辅料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严厉打击药用原辅料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提高全省药品安全保障和控制水平,维护中国制造形象和权威。  

二、检查内容  

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艺生产,生产工艺变更是否严格执行变更程序;对多品种共线生产是否开展充分风险评估,是否有有效防止多品种共线生产交叉污染的措施;是否开展多品种清洁验证工作,清洁验证方案是否充分考虑共线产品特点,制定了合理的清洁验证方案;产品母液回收、溶媒回收的相关规定及使用频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法定标准对原料药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出厂,检验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存在外购中间体进行贴牌生产销售的行为;出口原料药是否取得《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是否按进品国技术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是否按进口国(地区)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出厂等。  

三、检查步骤  

(一)自查摸底阶段各化学原料药及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将产品获得关联审评以及生产情况于2020年4月底前报省局药品生产处,并按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制定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专项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风险,要进行风险评估、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整改报告,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报告(加盖公章)报省局药品生产处。  

(二)集中检查阶段省局在企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对省内化学原料药及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重大隐患进行整改。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深挖在原辅料生产过程中的问题,保证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保证人民安全用药。  

(二)严肃开展整改落实工作。各单位要以此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为导向,严肃开展问题整改工作。不得马虎了事、走形式、走过场。各企业要按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有关材料。  

(三)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实施严厉打击,从源头上消除风险隐患,举一反三,以儆效尤。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违规问题,尤其是化学原料药、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出口企业有不符合出证条件和要求、未遵守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形的,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文章来源:允咨GMP制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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