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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管理问题,咱得抽薪止沸

1、问:GMP106条规定:所有到货物料应该检查并与订单保持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请问在药厂中这是什么样的流程?是怎样确定供应商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

答:①物料接收流程如下:


②供应商新增流程,新增后自然会加入合格供应商目录:


③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向物料管理部门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该名单内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如有)名称等,并及时更新。
2、问:2019年底制定了2020年度的供应商现场审计计划,一家都未审计,本想春节后加紧进行,却遇到疫情,不知道持续到什么时候。不知同行对这项工作有什么安排,今年怎么计划?到底还进行现场审计不?答:推迟吧,建议变更审计计划:①延迟对风险较低的供应商和承包商的审计,根据该物料产品质量及历史审计情况,合理地推迟到今年晚些时候或更长时间;②可改用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审计(可额外增加问题,比如,公司是否配备充分人员进行生产、检验、包装或分销,或者是否发生人员减少?如果是,生产或检验的量是否相应的减少?该工厂实施了哪些其他控制措施来确保产品质量不受到负面影响?),如果该物料产品质量及历史审计情况令人满意,则此方法可能足以作为临时控制,直到可以安排现场审计;③通过视频会议与对方对接,了解对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3、问:原料药的供应商审计,是审计代理商还是生产商?答:生产商肯定需要审计的。另外,如果分销商具有特定的质量义务,可能对产品产生影响(特定存贮或运输条件,产品分装/重新包装-标签、产品检测),也需要对其进行评估(根据风险评估进行审计或其它)。

4、问:供应商审计是否只能由质量部门人员执行?答:质量审计是质量部门人员的专有权力。在特殊情形下,其它部门(例如,采购、技术运营、R&D)亦可参与供应商审计,以支持供应商选择。这些访问如果没有质量部门人员参与,则不能代替审计。另外,对供应商进行最终批准是质量部门的职责。

5、问:原料药通过经营公司进行购买,原料药生产厂家不变的情况下经营公司发生变更,企业有必要做一个相关的变更吗?答:需要。同时从两个不同的经销商采购的同一个厂家的原辅料,也都要分别做供应商审计,并且相应的原辅料也应该使用不同的物料代码。这是因为不同的供应商,其储存和运输条件很可能存在差异,这个差异可能影响原辅料的质量,进而影响最终产品的质量。


6、问:变更辅料供应商,指导原则要求提供变更前后至少三个月加速/或强制降解条件下的稳定性对比数据。那么使用新供应商辅料时间节点是三批验证合格,还是要等3个月稳定性合格后才能使用?(该辅料为防腐剂)答:撇开是否要补充申请不说,有些辅料等变更也需要有3-6个月的加速对比数据,如对崩解时限/溶出度有影响的物料,不同供应商的可能会有差异。这种变更,有的省局要求按补充申请34项(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来执行,有的省局根本不受理。

7、问:公司研发物料和生产物料的供应商管理需要分开吗?答:分开管理较好,因为研发用物料,特别是小试阶段,变数较多,如果依据生产管理,那物料变更这块执行起来太累了。中试到大生产试验阶段,逐步靠近生产管理。


8、问:在物料供应商的管理中,对于API的起始物料供应商是否有必要进行基因毒性杂质的调查?有没有法规或指南中对此要求?答:关于申报资料中起始物料基因毒性杂质的调查,这个在指南和法规中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对于新产品申报,包括(一致性评价产品、变更申报、供应商变更等注册申请或者补充申请)都需要按照新的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的资料进行整理,换句话说,就是只要对于原有使用的供应商涉及任何变更,都需要按照新的注册技术要求进行审评,所以这是倒逼企业进行API完善自己之前的申报资料。

9、问:制剂产品原料供应商发生改变是否需要向药监部门备案?还是可以直接新增供应商?答:先公司内部走变更流程,然后做验证,稳定性考察等完成后,向省局申报补充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新的供应商。


10、问:中药口服液,内包材在注册登记原供应商质量一般,影响生产效率。想更换一家质量好的供应商,供应商审计已做好,接下来应该做那些工作:产品质量对比、工艺验证、稳定性考察?是否需要相容性实验?是否需要省局备案?是否可以“先斩后奏”,先直接就开始用,不等稳定性数据出来?答:①更换内包装材质,这个除了做“1”的资料,还要做相容性试验,需要药检所送检,还需要省局备案,发补充批件之后才可以使用;新的药品管理法之后会更严格,但是该做的研究基本没变,在省局备案。②至少3个月,后续风险自担,必要时及时召回。


       文章来源:蒲公英制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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