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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药品管理法》一出,那是业内惶恐一片,罚则章节那是满眼望去,罚款就不说了,起步价和单价比翼双飞外加没收违法所得,包括个人工资。更可怕的是,还加上了禁业条款。
为了让禁业惩罚落到实处,于是有了:
第一百四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不知道改名换姓好不好使。大概身份证号是改不了的罢!不过这里笔者要提醒大家伙可能都会不小心忽视的这一条。
第一百零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啥叫联合惩戒?这个说起来复杂,不过可以一个问题让你明白:你知道老赖不?这趋势是要祸及家人的架势啊!就问你怕不怕?
另外新法里还着重加了个不得编造记录的要求。也是引发惶恐一片,这基本将打击面扩大到了80%以上的的企业吧。于是乎,有人发表观点,新法实施,恐法不责众。
这怎么可能呢?这是把“四个最严”当口号呢。抱着法不责众这种心态的,都是弱者的天真。官方自然会分清主次,分而化之的处理。在这方面,从紧急叫停的工艺核查到一致性大限的取消,都不难看出,仓促硬性推进导致过犹不及的错误,还是不太可能发生的。
不过这里要交代一点,新法好不容易修订一次,总不能朝令夕改,所以适当的前瞻性是必须的。所以整个新法的实施落地,必然是分步骤分阶段达成的。所以,在分析和判断时,也需要前瞻性的眼光和结合整个大局来分析。
那么接下来,就要划重点了,笔者大胆针对于此做个预测分析,也为各个惶恐的企业和关键人员们如何应对做个参考。
新法中的罚则大多有一个分界线,叫做“情节严重的”。在这一点上,如何界定,是很关键的。毕竟不过这个界限,不过是破财消灾,还能接受。综合大多数条款看来,其实这条线很明确,就是假、劣药和编造记录的区别。
假药大概率引发安全性问题,这是绝不姑息的,不过对于绝大多数制药企业来说,也无犯禁可能,因而不需要担心。
劣药大概率引发有效性问题,这个目前现状很有点尴尬。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固体制剂。
不过这里面也有区别。处方添加原来没有的辅料的,和原来处方微调的。结合假劣药认定的依据是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 结果,我们不难发现,加了原来没有的东西,那检出可能性大得多,但是只是微调用量,那就轻微多了。因此,笔者判定,情节严重的分界线画的更清晰些的话,近期应该会定在这两者之间;远期在一致性评价工作推进到尾声的时候,仍然会推进到将劣药一网打尽的程度。
具体的建议,则是,最好在一年内,停止有违规添加辅料的品种,三年内,停止所有处方改动的品种。高风险的生物制品什么的,即时停止。其实这个时间预测,也大概符合国家治理的节奏,同时给了行业一个喘息的回旋之机。更重要的是,在保证了安全性的前提下,逐步加强有效性监管的趋势。毕竟一致性评价推进从另一个角度发力,有引导有震慑,双管齐下,还有不就范的?
至于编造记录这事,可大可小,实在不必过度惶恐。最多是个罚款的事,不是有句话说了,钱能解决的,那都不是事。但是研发企业以及上市后评价相关的,编造记录这个事会升级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不得编造这个要求,对于业内诚信风气的引导,是必须的。只不过,只怕永远没有全面达到的那一天吧。而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无数次的执法争议,包括国家和地方的博弈。不过可以预见的是,业内自动化智能化的不断升级,通过技术手段减少人为造假的可能,这也符合行业向前发展的趋势。船到桥头自然直,不过对于当下而言,实在不必忧虑过甚。所以,就新法而言,还是很合理的。行业按部就班,围绕着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引导方向,踏踏实实的随着潮流前进,也没什么大不了的。非要昧着良心的,那也是自作孽不可恕!
文章来源:蒲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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