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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范,不能只当二传手

从《药品管理法》发布,到连名字都改了《药品记录和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最新发布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出台。有一些原则在始终贯彻,甚至连文字都原封不动照搬,如下:

《药品管理法》中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次一级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再次一级的《药品记录和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四条:

【记录与GxP的关系】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应当依法制订业务管理规程,明确记录管理要求,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看到这样的贯彻实施时,是不是很像一个皮球,从上到下,中间二传手们精彩准确无误的传递了下去。然而,法律是一回事,办法又是一回事,规范更是另外一回事,如此简单生硬的照搬,却缺乏有效实际的落实转化,这样是否正确?

不知大家是否有同感,从法律到办法再到规范,总让从业者们觉得,似乎说了好多正确的废话。

我们从事药品生产多年的这些人,或者泡蒲公英论坛多年之后,很多已经形成了一种认知。并且在论坛里也常常如此调侃:“大凡看到全部、必须、绝对诸如此类的话语,基本大概率该表述无法实现。”

在我看来,一个法律级别的东西,用这种话语,指出最终的目的,偏于理想化,是可以接受。毕竟法律很多年难得一动,而且法律偏原则性一些,也会有次级的办法规范等具体化,所以如此表述很正常。

落到办法层面,还这么说,勉强也能接受,一个办法的践行周期,时间跨度也相对较长,但在具体的条款层面是需要进一步的务实转化。理想不能一直漂浮在脑海里。

但落到技术规范这个层面,还充斥着不知所谓的套话虚话,那就有些不妥。一个技术规范需要具象化的明确指导,清晰的定义具体的管理要求,来实现所谓的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甚至在不同的实施阶段,应该允许非全过程的现象存在,逐步接近实现全过程的目标。

按照技术人员的思维来说,全过程是永远的伪命题,正如我们熟知的风险管理的一个普遍概念,风险永远不可能彻底消除,换成大白话就是,不可能存在零风险。

风险管理倡导分级管理,这也类似法律、办法、规范的分级管理,各自定位不同,实现的目标也应有所区分,落到实际,拿规范来说,以数据为例,也应先分级。不分青红皂白的眉毛胡子一把抓的“一刀切”管理,是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最大弊端,也是不务实不接地气的典型表现。

而且从更名来说,搞个记录在前面,略显不伦不类。记录是数据的体现形式而已,将之摆到如此重要的地位,不得不让人揣测潜在的形式主义思维。

规范,没必要学管理法说些冠冕堂皇的话,而是扎实的告诉大家,数据怎么分类和对应管理,例如:一类数据放床头,二类数据摆案头,三类数据抄草纸,就行了。

搞清楚整个法律体系的分级和侧重点,系统的进行分级设计,贯彻风险管理原则,例如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管理,我们看到了初步的进步,虽然需要继续期待和有些担忧具体的指导原则的落实。

二传手,没必要,让规范来的更务实一些吧!


       文章来源:蒲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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