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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MP各章节重点问题解读--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机构是企业为实现其战略目标而设置的相互协作的基本管理单元。人员是组织机构建立和运行的基石。作为制药企业实施GMP的组织保证和执行主体的机构与人员,也是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最活跃和影响最大”的资源。对企业质量目标及其他战略目标的实现,产生着决定性影响作用。

原则

管理有原则,而实施无定式。组织机构设置总的原则是尽可能减少机构的重叠及资源的浪费,即“因事设人”。

就制药企业而言,这里所说的“事”主要是指GMP,“人”即指人员和组织。同美国、欧盟等国家和组织的GMP法规一样,新版GMP中也没有规定制药企业应当有什么样的组织机构,采用何种管理模式。但都有一个共性的要求,就是企业应当建立一个独立而权威的质量管理部门。

新版GMP第十六条提出“制药企业应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这就明示制药企业在设置组织机构时,应考虑到自身经营机制、规模大小,以及所生产药品的特点,使其所设置的组织机构有利于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能够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一般而言,除独立行使职能的质量管理部门外,制药企业至少需要有一个确保生产按照预定的生产方法和其它相关规程进行作业,从而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的生产管理部门。也需要有一个为药品生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足够的物料,将合格的药品发运给用户,起着连接市场营销体系和生产体系枢纽作用的物料管理部门。还需要有一个为保证药品生产正常进行提供厂房和设备,供应正常生产所需要的能源(水、电、汽),以及各种维护维修服务,负责废水废气处理,作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工程设备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配置,做到配合自如,运转流畅,高效有序。能够充分体现出组织机构的严密性和协调性即可。另外,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及相互关系,形成企业组织机构图、部门岗位设置图

制药企业应按GMP规定的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活动为依据,按职能分工以一定格局设置各职能部门,包括固定的(有人员编制)的职能部门和 “松散的”(由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质量管理活动组织。如验证委员会、供应商审计评估小组、GMP自检小组、药品质量风险管理小组、药品召回领导小组等,以一个部门组织多个部门参与来全面落实各项质量管理活动。

制药企业应按法规赋予质量管理部门以质量否决权,使其能够独立的行使质量审核、质量检验职权,承担质量保证(QA)和质量控制(QC)等质量职能,避免企业内其它机构和任何层面管理人员对其质量管理工作的干扰和左右。

质量管理部门要想确保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行,就必须有权管控并参与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所有任务和程序的执行。因此,审核所有“与GMP有关的文件”也就成为了质量管理部门必须行施的职能之一。

建立和保持质量体系良好运行,保证持续生产出合格的药品都取决于人。因此,配备在数量上和水平能力上能够满足各项工作/操作需要的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对于质量系统的运行以及产品质量的保证都是至关重要的。

新版GMP第十八条对制药企业配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数量、资质、岗位职责、培训方面也做出相应要求。

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配置数量是否恰当,应该基于其在法规、工艺及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工作情况来衡量。即以在所需要的时间内能否“质量保量”的完成正常工作、完成事故调查和完成整改作为参考指标。

新版GMP对制药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主要包含个人学历、所接受的培训和实践工作经验三个方面,企业应根据其工作内容和职责自行规定相应的要求。

制药企业所有的人员的岗位职责都应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规定,划定其职权和所承担的责任,不得出现空缺或未给予说明的重叠,并确保其能够正确理解,严格执行。

新版GMP首次提出了制药企业“全员”接受培训的强制性要求,明确了培训包括上岗培训和继续培训。

以期以培训为突破口,不断提高员工素质,以不断更新和丰富的有效知识及熟练过硬的技能和认真的工作态度不断强化药品质量保障体系。

新版GMP不但强调了岗位职责的严密性,而且特别明示了“职能可以委托,但责任不能委托”在一点。新版GMP第十七条中指出“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其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人员”,在第十九条指出了生产或其他部门和岗位人员的职责委托也需要满足相应限定条件,即接受委托的代理人需要有相应的资质。

关键人员

关键人员在新版GMP被突出强调,充分体现了通用质量管理八项原则中的“领导作用”。这既是我国药品监管的需要,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体现。

与欧盟GMP中的关键人员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head of quality control)、质量受权人”稍有不同,新版GMP第二十条所指的质量负责人为“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同时提出了任职人员最低资质要求。对“质量负责人与生产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的要求则是对质量管理部独立行使职权的进一步强调。

企业负责人是指《药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企业负责人应确保组织目标与方向的一致,应当着力创造并保持良好的内部环境,使员工能充分参与实现组织目标的活动,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与GMP的实施(见新版GMP第二十一条)。

新版GMP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对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的资质和主要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制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架构和工作范围,在此基础上对其职责加以扩展、补充并具体化。做到职责描述具体而明确,关联的职责连贯且不冲突,关键职责无空缺。

从GMP的角度来讲,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处于平等的管理地位,没有“从属”关系。

知晓持续稳定性考察结果、纠正和预防措施相关信息、所有产品质量投诉与调查情况等对于质量受权人做出产品是否放行的决定至关重要,在其职责中应有所体现。

新版GMP要求关键人员必须“全职”,这与欧盟GMP允许质量受权人可以聘任,成为合约质量受权人(contract qualified person)有所不同。另外在欧盟,一家企业不限于配置一名质量受权人。

培训

人员培训是GMP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质量保证系统一个重要环节。培训对提高人员素质,保证药品生产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理论授课、岗位实践等培训手段,可增进员工的质量意识、理论知识和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持续消减不良的工作/操作习惯和差错,以获得足够能力履行其职责,为实施GMP奠定坚实的基础。

新版GMP第二十六条强调了制药企业应有健全的培训管理体系(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工作),生产与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对员工培训管理承担应有的责任(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

新版GMP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接受培训人员的范围(所有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人员)、培训的内容(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与工作职责相联系,包括GMP规范、相关法规和必要的工作技能)及对培训效果定期评估(可采用课后考试、培训后实际操作考核评估、工作阶段性等评估方式)的要求。

新版GMP第二十八条对高风险操作的类型根据目前制药企业的实际状况进行了定义(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指出要对从事高风险操作的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危害、个人职业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工作技能的培训,进一步强化了对从事高风险操作的人员应具备与风险相当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方面的要求。

由于在制药企业中,不同的岗位和职务所要求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千差万别,只有准确的识别了各个岗位的培训需求,才能够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从而保证培训的效果。因此,培训需求要根据GMP、企业制度或岗位职责的规定和要求,由部门或岗位负责人及企业培训负责人共同判断和确定。

筛选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是保证培训有效性的前提。培训内容大致可分为两类:普及性培训和针对性培训。普及性培训适用于所有员工,一般包括GMP知识、法律法规、企业介绍等。针对性培训只适于相关人员,一般为具体的专业操作、专业知识和特种工资质培训。培训讲师可以是企业专业或兼职人员,也可外请相关的专家来承担。

培训计划是实施培训的一个重要工具。按周期性的培训计划(一般为一年)实施培训的目的就是保证培训对象获得实际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采取如课堂学习、岗位实际操作、自学、参加外部专业机构培训等多样性的培训方式可以更好的提升培训效果。

企业必须通过提问或测试等有效的评估方式来确认被培训者是否达到了相应的培训效果,以决定是否需要再培训。

培训教材、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测试问卷及周期性(年度)培训总结作为已开展培训工作的佐证,以及药监部门认证/日常检查的必查资料应予以长期保存。
人员卫生

预防污染和交叉污染是实施GMP三大目标要素之一。卫生管理(包括生产环境卫生管理、工艺卫生管理和人员卫生管理)是药品GMP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技术支撑点。

人体不但携带有微粒和微生物,而且自身也会产生微粒和微生物。因此,人是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永无休止的恒定传播体,必须合理有效的加以“管控”,防止或减少人体对药品的污染。

新版GMP在本章第四节人员卫生中,重点强调了制药企业要建立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和清洁卫生规程,并要对所有人员进行相关卫生要求的培训(见新版GMP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相对于98版GMP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新版GMP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对人员的健康实施建档管理,以及哪些人不能从事生产活动做出了更详细的阐述。明确了上岗前须接受健康检查。与98版GMP相比,对于不能从事企业生产活动的人员也增加了“患有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扩大了限定范围。

鉴于对保护生产人员健康及保障药品质量双重考虑,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还规定了从事高敏感区域生产人员应每六个月进行一次血液检查,对于从事视觉检查的岗位在检查中应加入视力检查的要求,值得国内制药企业选择性借鉴。

未经培训的人员(含外来参观者)是一个巨大的药品污染源,作为生产企业必须意识到参观者所带来的药品生产质量风险,必须确保在不会对生产质量产生影响的情况下进入。

因此,新版GMP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药品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如确需进入要进行卫生、更衣等事项的指导。新版GMP第三十四条对更衣、样式、材质、穿戴方式等控制点提出了原性要求(对于有关洁净工作服的材质、穿戴方式、更衣流程、工作服的清洗在《无菌药品》附录第二十四条中另行规定)。

新版GMP重申了洁净区的人员化妆和首饰对药品生产潜在污染的控制(见新版GMP第三十五条),将“禁止吸烟和饮食,以及不得存放非生产用物品”的限制区域,由98版GMP只要求的“生产区”扩展至“生产区和仓储区” (见新版GMP第三十六条),同时对操作人员“不得裸手接触”物品的种类做出了明确,由98版GMP只要求的“药品”扩展至“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见新版GMP第三十七条)。(待续)

小结

总之,在实际运作中特别注意以下几点:在生产区和仓储区不存放有非生产物品和个人物品,废弃物要及时处理;未经批准的人不得进入洁净区,控制进入洁净区的人员数量,对批准进入洁净区的外来人员做好指导;对进入洁净区的工作人员(包括维修和辅助人员)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洁净区要定期消毒,消毒剂品种要定期更换。不同洁净级别中使用的工作服要分别清洗,该灭菌的灭菌,并制定工作服清洗周期;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中不得有传染病、皮肤病和体表有伤口。选择合适的清洁消毒灭菌方法并进行验证。


       文章来源:作者:时立新 文章来源:江苏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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