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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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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类问答来源于马义岭老师创建的技术交流群,均是各制药同仁探讨的日常工作中最常见问题,欢迎大家扫描上方二维码加入交流群,与各位群友交流学习!

本版问答增加了问题的解答理由、参考资料,方便您“对症解决”,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本次问答更新19-20

Q 1企业名称变更,GMP证书需要进行变更吗?生产许可证与注册批件已经变更。

解答: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第六章《药品GMP证书》管理,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药品GMP证书》载明的内容应与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所载明相关内容相一致。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可以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为凭证,企业无需申请《药品GMP证书》的变更。

理由:

N/A

参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第六章《药品GMP证书》管理,第三十一条


Q 2直接口服的饮片生产,如三七粉,是否一定要用纯化水作为最后的工艺用水?

解答: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版)附录七:中药饮片》第二十八条规定:“中药饮片生产用水至少应为饮用水,企业定期监测生产用水的质量,饮用水每年至少一次送相关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理由:

法规没有要求必须使用纯化水,企业可以结合生产工艺过程以及产品的质量标准中对微生物负荷要求进行规定所使用生产用水的级别。

参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版)附录七:中药饮片》第二十八条


 Q 3投料称量,精确度要求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对吗?接近药典“称取”是百分之一,生产要求千分之五有出处吗?

解答:

中国药典凡例中关于精确度规定:“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土 10% 。这需要根据公司的称量描述进行确定。

理由:

生产过程的投料称量应结合公司对所投物料的工艺精度要求确定。所使用的称量器具精度应于工艺要求一致。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Q 4:B级区批生产记录在现场填写,其他辅助记录例如设备日志、环境清洁消毒记录等可以退出B级再写吗?这样可以少传进去好多记录。

解答:

GMP(2010版)规定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内容真实。所以说一个连续的生产步骤结束后就应该填写对应生产记录,记录不得提前或错后填写。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合理设计生产记录。

理由:

记录及时填写是为了确保数据的真实和准确。过后填写记录是凭借操作人员的记忆来完成记录的填写,可能会造成部分数据由于记录不清出现差错。

参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版),第八章 文件管理,第一百五十九条

Q 5:我们是最终灭菌产品(115℃30min),由于天气原因导致产品在灭菌阶段突然停电,十几分钟后来电了,又接着灭菌,按照灭菌流程完整走完,请问这样能算符合工艺要求吗?已经启动偏差流程,对可能影响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了跟踪,但这种不连续灭菌,算是符合115℃30min的灭菌工艺要求吗(灭菌电脑,显示总的灭菌时间为30min)。

解答:

需要按照公司《偏差管理》规程规定的流程进行根本原因调查和风险分析。分两种情况:

  • 如果两次灭菌时间累积30分钟,那么产品达不到灭菌效果。总的灭菌时间不能代替连续灭菌时间。

  • 如果停电后,重新启动灭菌。那么重点应评估增加了一次灭菌时间对产品质量的影响。产品质量其他的指标可以通过留样或加速实验跟踪一下。

理由:

N/A

参考:

N/A

Q 6:纠正与纠正措施有什么区别?以不合格品为例,有的认为纠正是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采取的措施,而纠正措施是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原因采取的措施,这是援引自ISO9000的定义。我认为在处理不合格品时,不论是不合格本身还是不合格的原因,都需要纠正,那么这个纠正的方法不就是纠正措施么!更何况貌似GMP的法规或指南中没有就纠正与纠正措施区别定吧?

解答:

“纠正”是针对不合格现象采取的措施;“纠正措施”是针对不合格原因采取的措施。有的时候纠正可连同纠正措施一起实施。有的时候一个不合格可以有若干个原因,那采取的纠正措施就应该针对若干原因分别制定。中国GMP2010版)没有定义“纠正和纠正措施的区别”,目前的趋势是各国的制药行业法规在向ICH指南看齐,而ICH指南趋向于与ISO标准取得一致。所以制药企业在建立CAPA程序时,应明确定义本公司的术语标准及内容。

理由:

N/A

参考: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2008版


Q 7:验证有效期如果一年,一定要在有效期前完成报告的签批吗,是否有相关的法规规定?  

解答:

首先没有强制再验证要求,除了几个无菌相关的,如模拟灌装,灭菌工艺等,其次要保证所有的厂房设施设备,工艺,方法使用时经过验证且在验证状态内,如果你们公司规定了有效期,则说明过了有效期,就不是验证状态,因此,一定要在有效期前完成验证报告签批。

理由:

N/A

参考:

N/A


Q 8:原料药车间有多个共线品种,GMP再认证的时候可以只选择一个品种进行工艺验证和现场认证吗?

解答:

所有品种的工艺验证应按再验证周期执行。在现场认证过程中,应选择一个工艺时间最长,工艺条件最复杂,能包含所有工艺设备的品种进行动态生产,或者和药监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确定动态生产品种。

理由:

N/A

参考:

N/A


Q 9:仓库的账页上,辅料的数量精确到小数点后几位?如出现三位数怎么处理?

解答:

称量精度可以参考中国药典凡例中关于精确度的规定,公司内部根据工艺要求制定相应的称量程序,规定相应的称量精确度。

理由:

N/A

参考:

中国药典2015版,企业工艺规程规定


Q 10:QA人员在产品放行审核时发现称量记录异常,由QA人员启动偏差?还是CAPA ?

解答:

谁发现问题谁启动偏差。根据偏差的影响程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并制定CAPA。

理由:

偏差发现人应详细记录偏差发现时偏差的详细情况,偏差发现时可能知道偏差发生的时间,也可能不知道。

参考:

N/A


Q 11:自查发现的缺陷按文件流程整改后形成报告,缺陷还需要走偏差么?有capa也需要?

解答:

自检检查的问题直接纳入CAPA系统管理,不需要再单独递交偏差报告。CAPA中包含缺陷来源,原因调查,风险分析,纠正预防制定,CAPA的追踪及关闭。

理由:

CAPA的来源于很多方面,自检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来源。自检系统中不需要再制定的单独评估表格,所有缺陷均可通过CAPA系统进行调查评估。

参考:

NMPA GMP 第252条

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Q 12:描述如何评估培训效果的有效性?

解答:

企业可根据培训的目的制定培训效果标准。如:1、对学员的评估可制定考试合格分数(如:80分,达到80分认为培训合格)2、对培训课程的效果评估,可制定合格率评估效果(如:培训合格率95%,一次补考合格率100%)3、年度培训效果评估,可通过统计分析的方法制定合格标准,并分析评估是否达到

理由:

效果评估方式应在文件中进行规定,评估过程应形成记录。

参考:

N/A


Q 13:研发阶段的质量标准草案的起草审核批准是怎么管理的?

解答:

研发阶段应建立文件管理规程,明确各类文件起草、审核和批准的流程和人员(应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理由:

不同阶段的企业均应有自己的文件管理规程,并建立文件的审批流程。

参考:


Q 14:启动偏差后启动风险评估?还是应该启动CAPA后启动风险评估呢?

解答:

风险评估和CAPA没有直接的先后关系。风险评估只是CAPA流程的一部分。偏差和CAPA的流程如何衔接,依据企业的管理规程会有不同。总的评估流程是一致的:偏差上报,根本原因调查,风险评估,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是一个完整的调查流程,至于是先启动风险评估还是先启动CAPA,要看你的偏差调查从哪一个阶段转入CAPA流程。

理由:

风险评估、CAPA、偏差没有明显的前后关系。偏差的识别,其实也是风险识别的和CAPA识别的过程。

参考:

N/A

Q 15:原料药厂或者制剂厂生产时,车间的中控反应液;制剂的总混,素片;都哪个部门取样的QC还是QA?哪个合理点?

解答: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取样人员(QA或QC人员),取样人员职责应在文件中进行详细规定。且取样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并经过质量负责人授权。

理由:

取样人员为经过授权的质量管理人员(QA或QC)

参考:

N/A


Q 16:研发的变更需要分等级吗?如果分的话,以什么来分呢!也是以对产品质量的影响来分类吗?

解答:

研发阶段的变更应分阶段进行考虑,数据摸索阶段可通过变更控制数据变化的随意性,可不进行分级。如进入临床阶段,应考虑变更后产品质量对患者的影响,应按GMP要求对变更进行分级评估.

理由:

不同阶段的变更管理的重点是不一样的,依据产品的不同阶段来制定变更的控制流程.

参考:

N/A


Q 17:中药饮片生产过程中,中药材和饮片诚成品有温湿度控制要求,那么中药材和饮片成品的不合格品是否需要同样的控制要求?

解答:

如果不合格产品还需要进行原因调查或取样检验,需要按规定控制存储条件;如果已经明确判定为不合格,需要销毁则不需要控制。

理由:

确定销毁的不合格品不需要控制温湿度,但需考虑其存放期间可能对其它物料的影响。

参考:

N/A

Q 18:车间产生偏差导致实验室检测不合格,实验室是否需要启动OOS?

解答:

这主要看偏差的发生在哪,如果是实验室进行检验,结果不合格,则启动OOS,进行调查,实验室及取样没有问题,则延伸至车间生产调查,有可能引发生产偏差。

如果是车间偏差造成的已知的不合格结果,不启动OOS也是合理的,车间发起偏差,要求实验室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也不合格,这时可以作为车间的偏差关闭的依据。实验室则无需开展OOS调查。车间偏差流程按照规定走好即可。SOP流程里明确此种流程即可。

理由:

是否启动OOS调查可基于实验室检验数据的目的。如检验结果用于得出具体的数值,则不需要进行调查,如检验结果用于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则应进行OOS调查。

参考:

N/A

Q 19:质量控制区实验室与车间位于同一层,而且位于车间的楼下一层,这样做是否可行?

解答:

QC实验室的设置与车间是否在同一层没有关系,重点关注实验室与车间人物流、废物流和空调系统的控制方式,是否有污染、交叉污染和混淆差错的风险。

理由:

GMP控制的重点是防止差错、污染及交叉污染的风险

参考:

中国GMP(2010版)第六十三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所以设计是否合理还得依据实际的设计图纸进行综合评估.

Q 20:药品生产中文件长期保存,长期指多长时间,可以保存电子的吗,比如说扫描后保存?

解答:

应永久保存,目前没有法规明确说可以使用扫描件代替原始签批文件。

理由:

文件及记录用于追述当时的实际状态。

参考:

N/A


       文章来源: 允咨GMP制药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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