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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企业应如何进行清洁验证

清洁验证是指有文件和记录证明所批准的清洁规程能有效清洁设备,使之符合药品生产的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

清洁验证针对的是生产设备的清洁工艺。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谈对清洁验证的体会。

01 坚守原则有效防止交叉污染

清洁验证除按照GMP及《确认与验证》附录(以下简称附录)相关要求外,还可参照《ISPE基准指南:清洁验证生命周期—应用、方法和控制》、WHO清洁验证指南、ASTM-HBEL指南、FDA清洁工艺验证检查指南、《制药机械(设备)在位清洗、灭菌通用技术要求》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附录第三十八条规定,为确认与产品直接接触设备的清洁操作规程的有效性,应当进行清洁验证。应当根据所涉及的物料,合理地确定活性物质残留、清洁剂和微生物污染的限度标准。清洁验证的目的是证明设备对产品、清洁剂、微生物和残留物的清洗效果一致并达到可接受的水平,以防可能出现的污染。

清洁验证的原则,是证明某种方法能够去除污染物或将污染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医药企业只要引进一种新产品,就应该研究设备的使用和潜在污染物的特性,以评估其是否会对清洁验证提出挑战性研究。

此外,直接接触物料的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清洁验证,同一产品批次间的清洁方法不需要进行清洁验证,只需达到目视清洁即可。

02 清洁验证应当考虑最差条件

附录第四十一条规定,验证应当考虑清洁方法的自动化程度。当采用自动化清洁方法时,应当对所用清洁设备设定的正常操作范围进行验证;当使用人工清洁程序时,应当评估影响清洁效果的各种因素,如操作人员、清洁规程详细程度(如淋洗时间等)。对于人工操作而言,如果明确了可变因素,在清洁验证过程中应当考虑相应的最差条件。

清洗与灭菌规程验证。通过验证,检查清洗、灭菌规程能否达到彻底清洁设备和灭菌的目的,具体包括清洗程序和参数的验证、灭菌程序和参数的验证、生产结束至开始清洗时间的验证、清洁后设备存放时间及存储条件的验证。

在清洁验证过程中对潜在的微生物污染进行评价。如需要,还应当评价细菌内毒素污染。

当采用阶段性生产组织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阶段性生产的最长时间和最大批次数量,以作为清洁验证的评价依据。

当采用最差条件产品的方法进行清洁验证模式时,应当对最差条件产品的选择依据进行评价。每个使用的清洁方法都应当进行最差条件验证。

03 按步推进清洁验证规范开展

清洁验证程序通常包含9个步骤,具体如下:

一是制定验证方案。GMP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应当根据确认或验证的对象制定确认或验证方案,并应经审核、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应当明确职责。笔者认为,应至少有质量部、设备部、生产部等部门参与验证。

二是选取取样部位。附录第四十六条规定,清洁验证方案应当详细描述取样的位置、所选取的取样位置的理由以及可接受标准。设备及部件的易拆卸程度和清洗的自动化程度决定了设备清洗方式及取样部位。例如,各种难以清洗的部位和自动清洗的排放口等位置通常会作为取样部位。

三是决定取样方法。设备的结构决定了清洗方法(浸泡、淋洗、擦拭等)和取样方法,如淋洗取样或擦拭取样。淋洗取样适用于不宜接触到的表面、不便拆卸的设备,尤其适用于设备表面平坦,管道多且长的液体制剂和生产设备。擦拭取样能对难清洁部位直接取样,通过选择适当的擦拭溶剂、擦拭工具和擦拭方法,可将清洗过程中未溶解的、已干结的或溶解度很小的物质擦拭下来,将擦拭好的棉签放置于盛有纯化水(或其他溶剂)的烧杯中,在超声振荡器上洗脱一定时间后,配制成一定浓度的样品溶液。

四是回收率试验。回收率试验不是直接在生产设备上进行, 而是将残留物的标准溶液涂布在设备相同材质的板材或管道中。使用规定的取样工具和取样溶剂,按照取样要求的方法进行擦拭或者淋洗取样。样品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后,使用适合的检测工具进行检测,计算出回收率。

五是确定残留物限量标准(MACO)。残留限度是由产品的残留量和共用的生产设备共同决定的。附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根据所涉及的物料,合理地确定活性物质残留、清洁剂和微生物污染的限度标准。但FDA清洁工艺验证检查指南指出,FDA不打算为清洁验证设立一个通用方法或限量标准,那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原料药或制剂药企所用设备和生产的产品千差万别,确立残留物限量不仅必须对所有有关物质有足够的了解,而且所定的限度必须是现实的、能达到和可验证的。如使用清洁剂,需要对其去除方法及残留量进行确认,同时对产品成分予以清晰、明确;微生物限度可作为清洗后消毒剂消毒效果的确认,和清洁剂的要求一样,当使用的消毒剂会产生残留时,也需要对消毒剂的残留进行去除和确认。

六是限度标准确定原则。通常包含3种确定原则:根据分析方法客观能达到的能力确定限度标准,如浓度限度为1/100000(10mg/kg);依据生物活性数据确定限度标准,如最低日治疗剂量(MTDD)的1/1000;以目检为依据确定限度标准,如不得有可见的残留物。特殊情况下的限度制定,主要考虑活性成分是否生成其他物质或转化成杂质,活性物质残留限度标准应当基于毒理试验数据或毒理学文献资料评估建立。

七是选择检测方法。残留物限度应按2020年版《中国药典》规定的UV法、HPLC法及TOC法进行检测;微生物限度应按2020年版《中国药典》规定的“微生物限度检查法”进行检测;细菌内毒素应按2020年版《中国药典》规定的“细菌内毒素检查法”进行检测。

八是优选TOC法。TOC法与HPLC法和UV法不同,属于非专属性方法,是检测所有含碳化合物,包括活性组分、辅料和清洁剂的理想方法。对于TOC法来说,无论其来源是产品、清洁剂、化学品、溶剂,还是副产物及微生物污染,无需设置其他参数,灵敏度高(1ppbC)。目前,该方法已经逐渐被制药行业所接受,为制药企业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成本。测定结果的单位用ppb(ug碳/L)和ppm (mg碳/L)来表示。

九是确定设备清洗形式。如人工清洗、CIP还是混合清洗等。具体的清洗方式方法、清洁剂、清洁工艺按照《制药机械(设备)在位清洗、灭菌通用技术要求》执行。

       文章来源:允咨GMP制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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