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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请问无菌制剂增加新的生产线属于重大变更吗?新的生产线采用两台冻干机,按照2+1的验证方式是否可行呢?
答:应按照增加生产地址(现有地址的扩建)类,进行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需根据以上研究评估的结果判定属于哪类变更。目前信息无法判定。新的生产线需每台冻干机均至少进行三个批次的工艺验证。
2.问:我们公司一种液体制剂的工艺规程中规定,带结晶水的化学原料,如果纯度超过100%,按照百分之百投料。但在制剂年度质量回顾时发现该化学原料均值比理论值偏大1%,可能是该化学原料投料前失去了部分结晶水,导致投料偏大。可以将投料量计算方式变更为按企业放行的实际纯度投料吗?如果变更投料量的计算方式属于什么级别的工艺变更呢?
答:首先,针对该问题,建议企业首先对根因进行彻底的调查,要有相应的调查数据来支持目前的结论。例如,是否进行了相应的折算?调查失去结晶水的诱发因素是什么?是个例还是工艺生产自身环节固有设计缺陷?如以往的生产条件下(如存储环境及方式)都存在这种可能性?是否对该种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挑战试验或重现试验?如果是工艺设计中存在这种隐患,估计还是会因此受到挑战,而不只是仅仅变更计算公式的事儿。需要考虑。避免导致不必要的工艺变更。
针对变更:结合以上预估可能存在的问题,企业需先自行评估所谓的变更计算方式的实质是什么?是否涉及变更实际的投料量。目前看这方面的可能比较大。如果变更的实质是投料量,那么企业应根据实际变更的比例(问题中未提及,所以无法具体判定),对应指导原则进行相关研究和上报。
3、问:一致性评价后的原料药供应商变更完成相应研究后,与变更前药品质量一致,可以按中等变更报省局吗?是否一定需要先与省局沟通变更类别?
答: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需参照20210210《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第六项规定执行相应的研究工作。首先问题中的前提“完成相应研究后,与变更前药品质量一致”,需满足指导原则中的规定要求。如果执行了相应的要求,结果符合预期的话。个人认为可以按中等变更执行。但结合实际情况,可能会出现企业研究的不充分的情况较多,尤其针对产品工艺复杂,或者产品属于高风险剂型或国家重点监管的产品类型的话,在研究数据的分析及对比判定结论方面,很可能出现跟审评老师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所以建议在提交省局备案前,或提交后执行前,跟省局及时沟通下意见。再或者不主动沟通的前提下等待省局的30个工作日的审查结果。建议采用前边的方式。如果当地省局有其他明确要求的,应执行当地省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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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无菌制剂增加新的生产线属于重大变更吗?新的生产线采用两台冻干机,按照2+1的验证方式是否可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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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允咨GMP制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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