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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国家药监局审核查验中心发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血液制品附录》修订草案,亮点整理如下:
1、检疫期管理由3个月调整为60天!!!!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血浆的追溯系统,确保每份血浆可追溯至供血浆者,并可向前追溯到供血浆者最后一次采集的血浆之前至少3个月60天内所采集的血浆。
2、产品病毒控制升级!新增如下条款: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保存所有投料生产用原料血浆留样,并将样品保存至血浆投料生产所有产品有效期届满后一年。原料血浆留样量应当满足规定病毒的核酸检测及复测、病毒标志物检测及复测等的用量要求,原料血浆留样使用的容器应当满足留样期间样品保存、信息标识等的需要。第二十八条 原料血浆在血浆组分分离工艺前的最终合并容器中混合均匀后,企业应当逐一对所有容器中的混合血浆留取样品,并将样品保存至血浆投料生产所有产品有效期届满后一年。合并血浆留样量应当满足规定病毒的核酸检测及复测、有关病毒标志物检测及复测等的用量要求。合并血浆留样使用的容器应当满足留样期间样品保存、信息标识等的需要。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对合并血浆进行取样、检验,并均符合要求。合并血浆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该批次合并血浆及相关中间产品不得继续用于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处理情况应写入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报告中。用于检测的合并血浆样本及合并血浆样本留样不得用于生产。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成品开展有关病毒标志物的风险评估,必要时对有关病毒标志物开展检测,以确保成品质量安全。
3、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要求升级!第七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应专业(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至少具有35年从事血液制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具有3年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的实践经验。第八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应专业(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至少具有五年从事血液制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具有3年从事过血液制品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实践经验。
4、实验室病毒灭活前中间样品在线检测独立设立实验室!第十三条 原料血浆、尚未经过病毒去除和/或灭活处理的中间产品检验实验室应当独立设置,使用专用检验设备,并应当有原位灭活或消毒的设备。如有空调系统,应当独立设置。
为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提高我国血液制品生产企业GMP实施水平,国家药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血液制品附录》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中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2020年4月15日
文章来源: 蒲公英制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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