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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WHO)于 11 月 5 日发布了《试验用药品的 GMP》指南草案征求意见稿。
该指南是对 1996 年相同主题 GMP 附录7 的修订,几乎相当于重写。由于原先的指南发布日期较旧且最近对 COVID-19 药物进行检查产生的新的指导原则,WHO 第55次药物制剂专家委员会(ECSPP)同意了预认证-检查小组提出的对试验用药品 GMP 指南的修订。
指南草案对于试验用产品的质量管理、风险管理、人员、文件记录、厂房设施设备、物料、生产、质量控制、确认与验证、投诉、召回、退货、发运、销毁等方面均给出了较其他监管机构同主题的指南更为详细的说明。指南更新的目的是使该指南与当前对 GMP 的期望和趋势保持一致,并与其它国际指南中的原则保持一致。
指南指出,试验用药品有时不在 GxP 和检查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列。缺乏高水平的 GMP 要求、污染和交叉污染分线、临床试验设计、设盲和随机化等与试验用药品相关的复杂性都会增加这类药品生产的风险。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对于试验用药品的效力和毒性的了解并不充分。为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并确保临床试验结果不受生产不合格引起的安全性、质量或有效性不足的影响,应根据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指南中的建议来生产和管理试验用药品。
指南还指出,针对试验用药品的程序应灵活,以便在必要时进行变更,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工艺的了解会不断增加,并且要根据产品的开发阶段而定。
指南指出,试验用药品应采用以下方式生产:
符合适当 GMP;
确保临床试验受试者免受由于不合格生产而导致的劣质产品的伤害;
确保试验用产品批内及批间一致性;
确保试验用产品与未来商业化产品之间的一致性。
指南强调为临床试验选择合适的剂型很重要,虽然早期试验中的剂型可能与预期的最终制剂不同(例如,胶囊而不是片剂)是可接受的,但在关键 III 期研究中,试验用药品应与预期的商业用制剂相似,否则,这些试验不一定能证明所销售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指南中的建议适用于人用和兽用试验用药。指南补充指出,虽然指南重点关注药品,但指南中的某些原理可适用于其它试验用产品。
关于质量标准以及生产配方和加工说明方面的变更,指南指出,作为试验用产品开发的新经验的结果,可以通过遵循有文件记录的程序来变更这些方面。变更的每个新版本均应考虑最新数据和信息、当前技术、法规和药典要求,应具有以前版本的可追溯性。应记录变更原因。并应考虑变更对任何正在进行的临床试验、产品质量、稳定性、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的影响。
另外指南中还说明了与作为参照产品使用(例如用于生物等效性研究)的市售产品相关的订单、发票、贮存和运输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可供检查。
如果将活动外包给合同设施,则合同必须明确说明各方的责任,遵循 GMP 或指南内容。
另外,关于生产方面,指南表示,由于在产品开发阶段,工艺验证可能并不总是完整的,因此,应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和类似产品的经验来识别临时质量属性、工艺参数和中间过程控制。应该确定必要的说明,并且可以根据在生产中获得的经验进行调整。如果混合等工艺过程尚未得到验证,则可能需要进行其它质量控制检测。
标签方面,与已获批产品相比 , 使用“设盲”标签时,试验用产品的包装和标签可能会更复杂并且更容易出错(也更难以发现),因此相应地应加强诸如标签对账、包装线清场等监督程序 , 以及质量部门人员的独立检查。应引入编码系统,以正确识别设盲产品。代码及随机列表必须允许正确识别产品 , 包括在设盲操作之前对代码和产品批号的任何必要的可追溯性。
该指南草案目前正在收集意见,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1 月 6 日。然后计划于明年二三月份提交专家工作组讨论。之后进行第二轮意见收集。计划于明年10月份提交第 56 次 ECSPP 批准。
作者:识林-蓝杉
文章来源: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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