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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残留限量标准10大热点问题

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14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替代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的相关部分)及9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于2019年9月6日发布,2020年4月1日正式实施。

1、
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的适用范围及修订情况?
答:该标准规定了动物性食品中阿苯达唑等104种(类)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醋酸等154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规定了氯丙嗪等9种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该标准适用于与最大残留限量相关的动物性食品。
该标准与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可食下水”和“其他食品动物”的术语定义;
——增加了阿维拉霉素等13种兽药及残留限量:
——增加了阿苯达唑等28种兽药的残留限量;
——增加了阿莫西林等15种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
——增加了醋酸等73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
——修订了乙酰异戊酰泰乐菌素等17种兽药的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
——修订了安普霉素等9种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
——修订了阿苯达唑等15种兽药的残留标志物;
——修订了阿维菌素等29种兽药的靶组织和残留限量;
——修订了阿莫西林等23种兽药的使用规定;
——删除了蝇毒磷的残留限量;
——删除了氨丙啉等6个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品种;
——不再收载禁止药物及化合物清单。

新国标中增加的兽药名称、增加及修订的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修订后的兽药的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修订后兽药的残留标志物内容见上面表格1-5。
表1 增加的兽药名称

表2 增加的兽药日允许摄入量(ADI)

表3 修订后兽药的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

表4 修订后兽药的日允许摄入量(ADI)

表5 修订后兽药的残留标志物

     
2、
问:GB 31650-2019新标是否只适用于农产品,制品是否可以使用?是否强制执行?按新标准判定后,与如与国抽、GB2763限量要求等其他标准有冲突时该如何选择?
答:标准范围只适用于基本的农产品,不包括制品。GB31650是一个强制执行的限量标准,它没有明确的方法推荐。国抽是一个风险监督抽查,国抽时会明确指定检测方法的,不得有偏差。GB2763是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标准,大部分针对的是植物源性食品,动物源性涉及的比较少,如果GB2763和GB31650有矛盾时,需要从用途方面来考虑,例如阿维菌素,是一种抗线虫药也是一种杀虫剂。如果是考虑在动物身上做兽药来用,我们就要参考GB31650限量,如果是考虑作为杀虫剂用在草料上,被动物吃了从而残留在动物食品体内就要按照GB2763限量来判断。

3、
问:GB 31650-2019与农业部第193号、235号、560号这些公告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我国的兽用药一直是农业部统管的。193号、235号、560号这些公告都是农业部根据不同的情况在不同时间段下达的要求,都包含禁用兽药的相关要求。GB31650把235号公告中除第四部分禁用部分内容全部包括,而新的农业部250号公告就规定了新的禁用部分的要求,代替了原193号、235号、560号公告中这部分内容。

4、
问:农业部250公告中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有21种,但是原235公告中有31种,执行新的250公告后,原235中禁用的那多出的10种兽药的监管情况如何?是否有别的相关规定?
答:农业部235号公告里面的31种,是按品种来计算的,而现在的250号公告是按种类来计,比如β-激动剂,250号公告中是把所有的β-激动剂及其盐和酯这一大类都放在了一起,所以 250号公告其实已经把235公告第四部分关于禁用兽药的31种都囊括进去了,并没有遗漏。

5、
问:用GB 31650-2019进行限量判定时如何科学选择检测方法?GB31650以后是否像GB2763一样,会有配套的检测方法 ?很多兽药没有检测标准怎么解决?
答:GB31650没有像GB2763一样每个检测项目都推荐了2到3个检测方法,对于兽药检测标准,现行有效的标准都可以参考。方法选择时要注意样品类型还有残留标志物种类。如果有些兽药暂时没有检测标准,那这种情况下只能等标准制定方慢慢完善。

6、
问:GB31650规定里氟苯尼考是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没有氟苯尼考胺的检测方法,要怎么做?
答:2020国抽中有推荐氟苯尼考胺的检测方法,可以参考SN/T 1865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规》。检测氟苯尼考的时候,由于GB31650规定的是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所以做的时候,要把这两个物质都做了之后再以和计,才能符合GB31650标准要求。

7、
问:规定不得检出的系列药物最终的检出限以国标方法为准还是各实验室仪器的检出限为准?不得检出的最低残留量怎么判断?不许添加兽药,判定是否按方法检出限还是定量限?
答:对于不得检出的系列药物最终的检出限理论上要求是做到1ug/kg,如果实验条件对于某个物质不能满足,就按照实际仪器检测情况得出的最低的检出量,就是我们所说的LOQ定量限。

8、
问:GB31650中关于 “甲氧苄啶”、“磺胺二甲嘧啶”和“磺胺类”等项目测定时,如果同时需要检测这3个项目,“磺胺类”残留物加和项目时需要把“甲氧苄啶”和“磺胺二甲嘧啶”一并算入吗?
答:这是磺胺类和磺胺合成kang菌药(磺胺二甲嘧啶)还有kang菌增效剂(甲氧苄啶),这是不同的类别,磺胺类加和项目时不需要加和其他两类。

9、
问:环丙沙星和恩诺沙星的判定依据是怎么要求的?
答:恩诺沙星的计算是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如果只要求做环丙沙星,那么恩诺沙星是不需要计算在内的。

10、
问:阶段性禁用药物检出后如何判定?比如产蛋期禁用药物是否检出即为不合格?
答:阶段性禁用药物检出就是不合格,比如对于产蛋鸡某一个药是禁止使用的,如果在鸡蛋里面检出了这个药,就是不合格的, 同理牛奶里面检测到了一个禁用药,那么就是奶牛使用了不该使用的药物,这些都是不合格的。
新国标的发布对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的判定具有指导意义。检测机构初次检出了动物性食品中存在兽药残留,需要进行复检,根据大于方法检出限(LOQ)的复检结果查询GB31650-2019后进行判定。
(内容来源:仪器信息网 安谱实验学堂 由小析姐整理编辑)

       文章来源:实验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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