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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的通用实验室,其排风系统也应按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2.每个排风装置应设独立的排风系统。同一个实验室内的所有排风装置应合用一个排风系统。
3.通风柜口面风速应按下表确定。
4.工作时间连续使用送排风系统的实验室应设置送风系统,送风量应为排风量的70%,并应根据工艺要求对送风空气进行空气净化处理。对于采暖地区,冬季应对送风进行加热。送风气流不应破坏实验室排风装置的正常工作。
5.间歇使用排风系统且排风量大于每小时两次换气的实验室,应设置有组织的自然进风。对于采暖地区,冬季应由建筑物的采暖系统补充加热进风的耗热量。
6.排风系统的排风装置、风管、阀门、附件和风机等的材质应依系统所排除的有害物的种类确定:
当按防腐或气压要求必须采用难燃烧材料或可燃烧材料制作风管时,只可在本实验室范围内敷设该种风管;当必须穿越其他房间时,用难燃烧材料或可燃烧材料制作的通过式风管应沿其全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套管或防护结构;不得利用建筑物的可燃烧和难燃烧结构直接作为风管侧壁;当排除易于冷凝的气体时,不得利用建筑结构作为风管侧壁。
7.排风机应设置在建筑物(不含排风机房)之外。排除有害气体的排风机不得设置在送风机室内。
8.送排风机的进出口应设置长度为0.15~0.30的用难燃烧材料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柔性接头,接头部分不得加刷涂料。
9.排风系统应在排风机吸入侧的管段上设置消声装置,排风机应设减振装置。
10.排风系统应设防倒灌装置。
11.排风机房应有通风措施。通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一次换气。
12.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物浓度超过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允许排放标准时,应采取净化措施。
13.经技术经济合理时,排风系统应设置热回收装置。
14.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文章来源:SAREN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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