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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药品的留样和稳定性考察

前言


新版 GMP 第 225 条明确了“留样”的概念: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并特别指出,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


对于“稳定性考察”,新版 GMP 专辟“持续稳定性考察”一节,详细规定了各项要求。在有关持续稳定性考察条款中,还有稳定性试验、长期稳定性试验等表述。


目前,不少企业生产与研发的实验室对药品留样、稳定性考察、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概念理解的不是很清楚,更无法保证药品研发、生产程序的规范运行。今天我们来梳理下这三个概念。


留样



考察目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物料、产品

考察对象:主要针对每批生产的市售产品;和工艺中涉及的物料


考察时间、频次:留样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留样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每年需要进行目检观察


考察环境:与产品标签上贮存条件一致
考察批次:每批产品均有留样,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每批均需有留样
考察项目:目检观察或对物料进行鉴别
考察需量:全检两倍量(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



稳定性考察


考察目的:考察原料药或药物制剂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药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药品的有效期。


考察对象:产品研发阶段需要进行影响因素试验(无包装)、加速试验(市售包装)、长期稳定性研究试验(市售包装);产品批准上市后首次投产前三批应进行长期稳定性试验;需要对中间产品的稳定性进行考察,确定中间产品的贮存期限。


考察时间、频次:影响因素试验考察 10 天,于第 5 天、10 天取样;加速试验考察 6 个月,于第 1 个月、2 个月、3 个月、6 个月末分别取样一次,按照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检测;长期稳定性考察至少与药品有效期考察时间等长,前 12 个月,每 3 个月取样一次,之后与第 18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分别取样进行检测,将结果与 0 月比较以确定有效期。


考察环境: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长期稳定性考察试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进行。


考察批次:影响因素试验为一批产品外,其他考察均需要进行三批产品的稳定性考察。


考察项目:考察项目应全面反映药品质量变化情况。


考察需量:按照取样频次、考察项目所需的检验量、产品批准上市前预先确定的产品有效期确定稳定性考察所需供试品量。


持续稳定性考察



考察目的: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


考察对象:主要针对市售包装产品,但也需兼顾待包装产品;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更或生产工艺、包装材料发生变更时需要进行稳定性考察;返工或回收工艺考察时应进行稳定性考察。


考察时间、频次: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应涵盖药品有效期,取样时间参照长期稳定性考察取样时间间隔。


考察环境:贮存条件应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


考察批次:至少每年应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
考察项目:考察项目应全面反映药品质量变化情况。
考察需量:与长期稳定性考察类似。



原料药或制剂稳定性研究那些事

摘要

稳定性研究贯穿于药品研发的整个阶段,本文主要从新/仿制原料药、新/仿制制剂稳定性等角度对药品稳定性研究过程中一般性原则和需要注意事项进行概述,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稳定性试验放置条件的由来

依据W.Grimm提出的概念(DrugsMade in Germany, 28:196-202, 1985 and 29:39-47. 1986),根据年度气候条件,将全球分为4个气候带。

气候带Ⅰ:温带              21°C/45%RH

气候带Ⅱ:亚热带            25°C/60%RH

气候带Ⅲ:干热              30°C/35%RH

气候带ⅣA:湿热            30°C/65%RH

气候带ⅣB:非常湿热         30°C/75%RH

因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三个地区仅包含了气候带Ⅰ和气候带Ⅱ,故在1993年10月协调的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中设定长期试验的放置条件为25°C±2°C/60%RH±5%RH;后因ICH国家/地区的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普遍在全球多种气候的国家或地区上市,ICH于2003年2月修订了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Q1A/R2)中长期试验的放置条件,由25°C±2°C/60%RH±5%RH调整为25°C±2°C/60%RH±5%RH或30°C±2°C /65%RH±5%RH。 

2、稳定性试验的类型

(1)影响因素试验

影响因素试验主要包括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对光、湿、热、酸、碱、氧化等的稳定性,需要充分了解其对光、湿、热、酸、碱、氧化等的敏感性。以及可能的降解途径及产生的降解产物,并为包装材料的选择提供参考信息。

(2)加速试验

加速试验是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在高于长期贮藏温度和湿度条件下的稳定性,为处方工艺设计、偏离实际贮藏条件其是否依旧能保持质量稳定提供依据,并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中间条件下的稳定性试验及确定长期试验的放置条件。 

(3)长期试验

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在拟定贮藏条件下的稳定性,为确认包装、贮藏条件及有效期/复检期提供数据支持。此外,对临用现配的制剂,或是多剂量包装开启后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制剂,还应根据其具体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配伍稳定性试验或开启后使用的稳定性试验。 

总之,所有稳定性试验设计的原则应该依据试验的目的进行。例如,影响因素试验的光照试验是要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对光的敏感性,通常应采用去除包装的样品进行试验;如试验结果显示其过度降解,首先要排除是否因光源照射时引起的周围环境温度升高造成的降解,故可增加避光的平行样品作对照,以消除光线照射之外其他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另外,还应采用有内包装(必要时,甚至是内包装加外包装)的样品进行试验,考察包装对光照的保护作用。 

3、稳定性试验样品的要求及考察项目设置的考虑

(1)样品要求

稳定性试验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试验样品批次要求如表1所示。原料药及制剂注册稳定性试验通常应采用至少中试规模批次的样品进行,其合成路线、处方及生产工艺应与商业化生产的产品一致或与商业化生产产品的关键工艺步骤一致,试验样品的质量应与商业化生产产品的质量一致;包装容器应与商业化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

表1稳定性试验样品批次要求

项目

影响因素试验

加速试验

长期试验

样品批次

1~2

3

3

样品包装

无要求

商业化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包装容器中

商业化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包装容器中

(2)考察项目的选择一般性原则

考察项目应能反映产品质量的变化情况,即在放置过程中易发生变化的,可能影响其质量、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的指标,并应涵盖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的特性。另外,还应根据高湿或高温/低湿等试验条件,增加吸湿增重或失水等项目。 

1)原料药考察项目

考察项目通常包括:性状(外观、旋光度或比旋度等)、酸碱度、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杂质(工艺杂质、降解产物等)、对映异构体、晶型、粒度、干燥失重/水分、含量等。另外,还应根据品种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置考察项目;如聚合物的黏度、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等;无菌原料药的细菌内毒素/热原、无菌、可见异物等。 

2)制剂考察项目

制剂的考察项目通常包括:性状(外观)、杂质(降解产物等)、水分和含量等。另外,还应根据剂型的特点设置能够反映其质量特性的指标;如固体口服制剂的溶出度,缓控释制剂、肠溶制剂、透皮贴剂的释放度,吸入制剂的雾滴(粒)分布,脂质体的包封率及泄漏率等。 

3)制剂与包材相互作用考察

应考察制剂与包装材料或容器相容性研究的迁移试验和吸附试验。通常是通过在加速和/或长期稳定性试验(注意药品应与包装材料充分接触)增加相应潜在目标浸出物、功能性辅料的含量等检测指标,获得药品中含有的浸出物及包装材料对药物成分的吸附数据;所以,高风险制剂(吸入制剂、注射剂、滴眼剂等)的稳定性试验应考虑与包装材料或容器的相容性试验一并设计。 

最后,在手性药物的稳定性考察中,还有一个问题是:在原料药的稳定性中考察了立体构型的稳定性后,不再考察制剂中的立体构型稳定性。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是,既然已在原料药中对此问题做了充分的研究,就无必要在制剂中重复进行考察,尤其当原料药的结果显示立体构型比较稳定时。其实这一问题和在制剂中考察有关物质是一样的道理。有关物质检查作为反映质量变化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原料药与制剂的稳定性考察中,都是一个必须的质控指标。同样,立体构型是手性药物的一个重要结构特征,立体异构体杂质也是有关物质的一部分,在稳定性考察中均须对立体异构体杂质进行必要的监控,以全面反映手性药物的稳定性。另外,即使已证明原料药的立体构型在一般情况下是稳定的,也不能保证在制剂中各种辅料的存在下,在特定的制剂工艺条件(酸、碱、溶液状态、高温等)下,立体构型仍然稳定。所以,仍有必要在制剂中监测其立体构型的稳定性。 

4、原料药稳定性研究

原料药稳定性试验考察项目一般性原则如表2所示。 

表2原料药稳定性试验考察项目一般性原则

考察项目

影响因素试验

加速试验

长期试验

温度

温度一般高于加速试验10°C以上(如50°C、60°C等);

40±2°C或

25±2°C

25±2°C或

30±2°C

湿度

75%RH或更高

(如92.5% RH等)

75±5%RH或

60±5%RH

60±5%RH或

65±5%RH

时间

0、5、10、30天

6个月(至少包括初始和末次的3个时间点,如0、3、6月)

≥12个月(第一年3个月一次;第二年6个月一次;以后每年一次至有限期)

光照试验总照度

不低于1.2×106Lux·hr、近紫外能量不低于200w·hr/m2

/

/

水解试验

较宽pH范围

/

/

(1)影响因素试验注意事项

恒湿条件可采用恒温恒湿箱或通过在密闭容器下部放置饱和盐溶液来实现。根据不同的湿度要求,选择NaCl饱和溶液(15.5°C~60°C,75%±1%RH)或KNO3饱和溶液(25°C,92.5%RH)。 

可采用任何输出相似于D65/ID65发射标准的光源,如具有可见-紫外输出的人造日光荧光灯、氙灯或金属卤化物灯。也可将样品同时暴露于冷白荧光灯和近紫外灯下。 

固体原料药样品应取适量放在适宜的开口容器中,分散放置,厚度不超过3mm(疏松原料药厚度可略高些);必要时加透明盖子保护(如挥发、升华等)。液体原料药应放在化学惰性的透明容器中。 

(2)加速试验注意事项

根据研发经验,预计加速试验结果可能会接近显著变化的限度,则应在试验设计中考虑增加检测时间点,如1.5月,或1、2月。如在25°C±2°C/60%RH±5%RH条件下进行长期试验,当加速试验6个月中任何时间点的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进行中间条件试验。中间条件为30°C±2°C/65%RH±5%RH,建议的考察时间为12个月,应包括所有的考察项目,检测至少包括初始和末次的4个时间点(如0、6、9、12月)。 

原料药如超出了质量标准的规定,即为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如长期试验的放置条件为30°C±2°C/65%RH±5%RH,则无需进行中间条件试验。拟冷藏保存(5°C±3°C)的原料药,加速试验条件为25°C±2°C/60%RH±5%RH。 

如样品在较高的试验条件下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可降低相应的试验条件;例如,温度由50°C或60°C降低为40°C,湿度由92.5%RH降低为75%RH等。新原料药或仿制原料药在注册申报时均应包括至少6个月的试验数据。 

另外,对拟冷藏保存的原料药,如在加速试验的前3个月内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对短期偏离标签上的贮藏条件(如在运输途中或搬运过程中)对其质量的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加试一批样品进行少于3个月、增加取样检测频度的试验;如前3个月质量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可终止试验。 

目前尚无针对冷冻保存(-20°C±5°C)原料药的加速试验的放置条件;研究者可取一批样品,在略高的温度(如5°C±3°C或25°C±2°C)条件下进行放置适当时间的试验,以了解短期偏离标签上的贮藏条件(如在运输途中或搬运过程中)对其质量的影响。对拟在-20°C以下保存的原料药,可参考冷冻保存(-20°C±5°C)的原料药,酌情进行加速试验。 

(3)长期试验注意事项

拟冷藏保存原料药的长期试验条件为5°C±3°C。对拟冷藏保存的原料药,如加速试验在3个月到6个月之间其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根据长期试验条件下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确定有效期(复检期)。拟冷冻保存原料药的长期试验条件为-20°C±5°C。对拟冷冻保存的原料药,应根据长期试验放置条件下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确定其有效期(复检期)。对拟在-20°C以下保存的原料药,应在拟定的贮藏条件下进行试验,并根据长期试验放置条件下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确定其有效期(复检期)。

注册申报时,新原料药长期试验应包括至少3个注册批次、12个月的试验数据,并应同时承诺继续考察足够的时间以涵盖其有效期(复检期)。仿制原料药长期试验在《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2015年第80号)和《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2016年第120号)文件中关于稳定性试验的申报资料要求,具体如下:化学仿制药上市申请和一致性评价申请时,在注册批生产规模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申报资料至少需要包括三批中试规模及以上批次样品6个月长期稳定性试验数据。 


       文章来源:制药工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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