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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国药典》中关于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的要点

1.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过程中,如使用表面活性剂、灭活剂及中和剂,在确定其能否适用于所检样品及其用量时,需确认以下问题:
(1)证明该试剂对所检样品的处理有效;
(2)确认该试剂不影响样品中可能污染的微生物的检出(即无毒性),因此无毒性确认试验的菌株不能仅局限于验证试验菌株,而应当包括产品中可能污染的微生物。

2.供试液制备方法、抑菌成分的消除方法及需氧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计数方法应尽量选择:
(1)微生物计数方法中操作简便、快速的方法,同时,所选用的方法应避免损伤供试品中污染的微生物;
(2)对于抑菌作用较强的供试品,在供试品溶液性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选用薄膜过滤法进行试验。

3.进行微生物计数方法适用性试验时,若因没有适宜的方法消除供试品中的抑菌作用而导致微生物回收的失败,应釆用能使微生物生长的更高稀释级供试液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

4.控制菌检查法没有规定进一步确证疑似致病菌的方法。若供试品检出疑似致病菌,确证的方法应选择已被认可的菌种鉴定方法,如细菌鉴定一般依据《伯杰氏系统细菌学手册》。

5.对于《中国药典》2020年版制剂通则项下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制剂,微生物限度为必检项目。

6.对于只有原则性要求的制剂(如部分化学药品的:丸剂、口服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应对其被微生物污染的风险进行评估。在保证产品对患者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回顾性验证或在线验证积累的微生物污染数据表明每批均符合微生物限度标准的要求,那么可不进行批批检验,但必须保证每批最终产品均符合微生物限度标准规定。

7.上述固体制剂若因制剂本身及工艺的原因导致产品易受微生物污染,应在品种项下列出微生物限度检查项及微生物限度标准。

       文章来源:允咨GMP制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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